去年4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了一份调查报告,对2006年1~3月份全国10余个省市的32家大型超市的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消费者对超市自制食品的投诉最多,占到50﹪;去年9月,陕西省西安市一家晚报报道,6月初至7月底,该省食品安全部门在对超市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过程中共查获过期、“三无”等不合格食品1185公斤。 其中,在西安市抽检的10家超市中,有8家超市的3类食品存在不同程度的微生物超标。东北地区的一位市民在接受当地一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在超市购买食品时多次遇到超市过期食品改“生日”的情况。
曾经因方便、卫生而为广大市民所信赖的超市食品,近几年却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超市自制食品被投诉卫生状况不佳、食品外包装不规范、生产日期随意修改,等等。围绕超市食品安全问题,本栏目编辑特组织了一组稿件刊发如下,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思考。——编者按
■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
最近,消费者李某在某超市买了袋装饼干、干果等食品,食用后发现饼干和干果味道异常,尤其是那些干果,不但没有其应有的香味,反而带有霉味。李某在仔细查看了包装上的产品标识后,发现有更改生产日期的痕迹,于是找到商场负责人要求退货,可负责人却说李某已拆包装不能退货。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食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李某在超市所购买食品,不但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被经营者私自涂改,而且所购食品已经严重变质不能食用,因此,该经销商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据此,消费者李某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关于“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工商部门依法对该超市做出处理。同时,消费者李某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要求该超市退还所购买的过期变质食品的货款,并赔偿相当于该货款数额一倍的损失。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李某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来处理。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茜
■加强自制食品监管
超市自制食品由于价格适中,品种齐全,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同时,由于一些超市自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超市自制食品的卫生、质量状况也越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些超市自制食品,没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卫生状况很差,出售时也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更有甚者,一些超市自制食品的加工原料竟然是由街头黑作坊送来的,这样的原料加工出来的自制食品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可想而知。目前来看,有关部门对超市自制食品的监管还比较薄弱,进一步加强对超市自制食品的监管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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