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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不认可“脑死亡”是“死亡”
成都市红十字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以往的惯例,志愿捐献遗体的捐献者首先要向成都市红十字会提出捐献遗体申请,并填写《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该表要求志愿者本人签名,同时获得亲属同意并签名,在手续办理完后,红十字会将委托相关医学机构等待接收遗体。待志愿者去世时,再由相关医学机构处理。目前脑死亡者器官捐献属于法律空白,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撑,相关机构无法为冉婷父母办理器官捐赠手续。
记者随机采访了成都市几家知名医院,询问脑死亡者器官捐献是否可以跟医院直接联系。相关工作人员称,由于现在医疗纠纷本来就很多,器官移植又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脑死亡的评估也极具风险性。况且依据目前的法律,医院如果移植脑死亡者器官,无疑是“变相杀人”。因此,医院方大都不敢贸然点头,医生更不会在脑死亡判定书上签字。也有医院表示,“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涉及法律、伦理、医学等复杂领域,
“虽然世界上有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死亡标准,有的还出台了《脑死亡法》、《器官移植法》等,用法律明确了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但我国现在还是以心跳、呼吸等生理机能停止作为死亡标准。”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敏说。根据我国法律,“脑死亡”的人并没有死亡,也就是还享有民事权利。冉婷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义务保护冉婷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但捐出身体的器官,肯定不属于“保护人身财产”的范畴。因此,冉婷的父母在她“脑死亡”的时候,没有权利作出代捐器官或者遗体的决定。如果冉婷的心跳、呼吸等生理机能停止,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死亡,冉婷的父母作为她的继承人,此时才有权处分冉婷的身体器官。
陈忠华:目前亟需脑死亡立法
“我们长期致力于推动国家对脑死亡立法的进程,是在尊重科学、尊重生命。因为患者在脑死亡状态下其实已经没有太多抢救价值,反而会浪费大量医疗资源。同时,脑死亡标准的采用,将会极大地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的发展,可以使成千上万的脏器衰竭患者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但这种‘因果关系’不能颠倒,不能说是为了器官移植而去判定人家脑死亡,这是违反伦理的。如果以为推行脑死亡就是为了方便摘取器官,更是个极大的误区。”陈忠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强调,脑死亡立法和器官移植是两码事,但目前亟需脑死亡立法,解决移植脑死亡者器官无法可依的现状。
“在某些人看来,脑死亡者器官捐献、移植合情合理‘不合法’,这是正确的,因为的确没有法律依据。而从我的角度来看,脑死亡者捐献器官是合情合理‘不违法’,因为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规定,我按照国际的标准在做,并没有违反哪一条法律法规。就是前几天国务院颁布并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也没有对此进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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