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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学界从1980年开始探讨脑死亡问题。以裘法祖院士为代表的老一辈医学家多年来一直呼吁脑死亡立法。所谓“脑死亡”,指的是脑干或脑干以上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地丧失功能而宣布死亡的标准,其科学性已经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承认,并且有不少国家为此立法。但20多年过去了,脑死亡在我国仍然是法律空白。在临床实践中,仍然以心死亡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
在采访中,一些成都市民告诉记者,如果自己亲人真的不幸出现意外导致了脑死亡,虽然会非常悲痛,但如果继续依靠仪器维持呼吸心跳,不仅于事无补,还要承担昂贵的费用,只会增加亲人的痛苦。倘若国家能加快脑死亡立法用器官移植的方式让亲人的生命价值得以体现和延续,肯定更有意义。
“这次四川省首例全身器官自愿无偿捐赠不成功,是凸现脑死亡立法滞后的典型案例。”陈忠华介绍说,从2003年第一例脑死亡患者器官捐献开始,如今他已经先后促成了38例患者成功捐献器官。他在一边实践,一边呼吁立法的同时,真切地感受到立法的滞后与医疗需求、公民意识超前之间的矛盾。
相关立法步伐亟待加快
脑死亡者亲人的善良愿望、大量的医疗需求、社会各界的呼吁,都在催促着脑死亡立法的出台。事实上,我国卫生主管部门对此也相当关注。
记者在卫生部官方网站上看到,去年11月14日,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主任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广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脑死亡标准的制定可以推动器官移植的进步,但不能从器官移植的目的来制订脑死亡标准。世界上有89个国家对脑死亡进行立法,我国要朝着这方面努力。卫生部已经起草了与脑死亡有关的技术诊断标准,以及实施和管理的方法,希望中国的脑死亡可以立法,能够使尸体器官的捐献在中国的公民中得到普及。
记者查看了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脑死亡问题依然没有提及。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此条中“死亡”的含义如果不包括“脑死亡”,则医院摘取脑死亡者器官皆属违法,冉婷父母这样不幸而伟大的人们的善良愿望依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可以肯定,脑死亡立法要加快步伐,也许正是要从死亡标准的确立开始。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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