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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假药案民事索赔案部分昨日上午在广州中院开庭二审。围绕医院是否应被视为药品销售主体之争,庭审共持续近5小时,但由于案件的两大主角——齐二药与金蘅源均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本案将择日宣判。 四大争议 有待定论
昨日上午9时该案开庭。此次中院罕见地出动了由5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由副院长余明永担任审判长。
昨日庭上,中山三院认为原审法院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其表示,中山三院并非法院所认定的销售者,同时对原审判决所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对其追究连带责任,中山三院也认为是“一错再错”。中山三院提出,在之前审结的上海华联假药事件中,理赔是在患者和制药单位之间进行的,排除了医院的赔偿责任。
中山三院更强调,医院最早发现并及时、果断上报假药,避免此药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流通,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中山三院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本希望能够全心全力投入医疗事业,而不是陷入到官司中,希望法院“依法公正判案”。
另外,昨日庭上,广东医保公司则对原审判定连带赔偿不服,提出改判按份赔偿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焦点一 医院是也是药品使用者?
中山三院方面提出,根据有关文件登记显示,中山三院是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根据四部委及广东省卫生厅的有关文件,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此认定中山三院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并不等同于销售药品营利的销售者,原审将医院同药品公司视作共同被告未予区分,是不合理的。
对此,被上诉方律师反驳称,四部委的这个规定只是为了便于分类管理,根据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文规定,县镇以上医院实施“收支两条线”,在其向患者提供药品时,其实际担任了销售者的身份。同时,中山三院在给患者使用该药品时都加价了28%,医院无疑是药品的经营销售者。有律师甚至举证说明,根据中山三院院长陈规划在该院网站上的介绍,药品收入已占到该院总收入的48.43%,因此其作为销售者的角色毋庸置疑。
对此,中山三院方强调,药品的差价的确存在,但这不是作为利润而是用于弥补政府投入不足、改善自身经营等成本投入方面的考虑。另外,医院对药品的采购方式是招标配送,并由政府指导定价,并不存在自主性,故其表示,中山三院即便进行差价销售,也不同于一般的药品销售机构,其是特殊销售,通过医疗行为必须而合法地使用,其更相当于是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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