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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7月看普通门诊可享医保 支付限额300元

2009-5-13 08:49|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33| 评论: 0|原作者: 廖颖谊|来自: 新快报

  昨日下午,广州市市长张广宁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参加医保的市民从7月起可到普通门诊就医,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根据《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今年7月1日开始,普通门诊也将被纳入医保范围,参保的市民可以选择社区医院这一类的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各一家,作为定点的普通门诊,原则上在一年内不得更换。但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如眼科、口腔等专科医院则不受选点限制,具体的专科医疗机构名单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市民在这些医院看普通门诊,可享受每月最高300元的支付金额,但金额不滚存,也不累计。

  另一方面,为鼓励市民到社区医院看普通门诊,《办法》中明确,市民在指定的基层医疗机构看病,医保支付65%,其他医院则支付50%。据介绍,《办法》是政府对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的内部调剂,市民个人不需要另外缴费,灵活就业和外来人员参加广州医保的也可以享受该项政策,不同的是其享受的医保支付比例比普通参保职工低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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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一大亮点,是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扩大到农村的困难群众及城镇因病致贫等人员,具体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五保供养对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自付医疗费用有困难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其他人员。

  新办法将目前参保人员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从1万元提升到1.5万元;病种方面,除职工医保的住院、“门特”、“门慢”项目纳入外,患有其他疾病的也都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从目前城镇住院最高起付标准2000元降低为300元,农村则为200元。特别困难的群众在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后仍无力支付医疗费的,还可以申请特别医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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