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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严厉处罚造成甲型流感流行的单位和个人

2009-6-24 09:48|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30| 评论: 0|原作者: 王思海|来自: 新华社

  北京市将对造成甲型流感传播、流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北京市为阻止二代病例产生和防止甲型H1N1流感大暴发、大流行,23日以市政府名义下发了一个通知,明确落实属地与部门责任,强化单位和个人行为责任。

  记者从通知内容中看到,北京市对未落实防控责任的单位,将责令其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控管理规定,致使他人被传染甲型H1N1流感或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按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北京市还将防控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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