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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解决医患矛盾仅有"机构中立"还不够

2009-7-14 09:54|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22| 评论: 0|原作者: 武洁|来自: 新华网

  对于如何解决近年来持续紧张的医患矛盾,广东省人大代表陈华飞等人建议政府建立中立的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免费解决医疗纠纷。(《广州日报》7月13日)

  治病救人是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职责所在,而战胜疾病则是患者的最大愿望。

  有着共同目标的医生与患者,本该是与病魔并肩斗争的亲密战友,理应彼此信赖,相互配合,但现实中的医患纠纷却接连出现。这一方面在于医疗本身是个需要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却仍存在一定风险的行业。假如医生与患者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假如患者对于医疗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亲密战友”便可能因为误解产生抵牾;加之如今医疗体制中的种种不顺畅导致医生与患者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利益纠葛,更增添了医患纠纷的复杂性与求解的难度。近年来,因医疗纠纷引发的医闹现象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现行调解机构运作过程中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仍然主要依赖于医疗机构本身进行判定,但既然是存在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医疗机构已经陷入纠纷之中,那么,仍然由机构部门出面调解,恐怕无论怎样努力去确保公正,也依旧难逃“胳膊肘往里拐”的猜忌与质疑。因此,仅仅设立专门调解部门还远远不够。唯有医患纠纷调解机构真正独立于医疗机构和患者两方,才算是首先具备了获得医患双方认同的程序前提。在这方面,广东省拟建立中立的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当属切中题旨。尤其当广东省卫生厅表示“真正意义上中立的调处中心,必须独立于综治办、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之外”时,更令人感到欣慰,值得期待。

  更进一步考虑,医患纠纷评定的专业性有赖于具备专业技术的专家共同参与。因此,倘若仅仅是调处中心独立于医疗机构,而相关人员依旧是从医疗机构借调的话,则难免有“换汤不换药”之嫌。即便能保证涉事医疗机构人员回避制,但医疗机构相互之间的包庇与护短,却同样在所难免。在国外,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的人员同样具备丰富的医疗执业经验,但却并不属于任何一家医疗机构,而是专属于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同时更设有严格的回避制甚至异地盲审制。这些关键的细节,在第三方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的建设过程中,显然不应被“有意无意”的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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