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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出新规:将村卫生室纳入医责险范围

2014-9-15 12:06| 发布者: 丁宁| 查看: 44| 评论: 0|原作者: 胡 玲|来自: 健康报

摘要: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市保监局共同出台《关于推行村卫生室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将村卫生室纳入医疗责任保险范围。
    本报讯 (通讯员吴燕萍 赵 单 记者胡 玲)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市保监局共同出台《关于推行村卫生室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将村卫生室纳入医疗责任保险范围。

    《实施意见》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引导及依托行业协会,优先建立规划内村卫生室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化解医患矛盾。组建由相关保险机构组成的宁波市政策性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下设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会同卫生行业协会指导帮助村卫生室建立医疗纠纷协商解决机制。村卫生室与共保体签订医疗责任保险协议,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由作为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共保体介入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

    根据要求,村卫生室按照自愿原则参保,每年的续保费用根据前一年的赔付情况进行调整,对市级扶持欠发达乡镇所在村卫生室予以费率优惠。村卫生室按医护人员数量核定投保费用,每家2000元~7000元不等。在同一投保年度内,共保体最高可为每家村卫生室累计赔付30万元。医疗纠纷协商、调解或法院判决后,在村卫生室提供单证齐全的情况下,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协议条款,理赔中心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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