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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定点药店月均销售额须8万元

2006-4-8 09:03| 发布者: 巧巧| 查看: 164| 评论: 0|原作者: 姚长寿|来自: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如果你的药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月均销售额8万元以上,那么你的药店将有可能成功申请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昨日,记者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出台,并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定点药店的申报条件、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要求,申报药店还要配有计算机等硬件设备(五城区及高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零售药店营业面积或月均销售额可适当放宽);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及24小时提供服务能力;营业时间内有一名以上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持有上岗证和资格证等。

  参保户在定点药店买药,可用社保卡中的个人账户进行支付,但化妆品、日用品等商品不能刷社保卡消费。定点药店不能向持社保卡的消费者擅自抬高药品价格,也不能帮助参保人员用个人账户套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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