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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商业贿赂只要发现就可举报

2006-4-18 09:23| 发布者: 巧巧| 查看: 106| 评论: 0|原作者: 徐杨 于杰|来自: 每日新报

    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获悉,天津市卫生局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正式成立,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今后,市民发现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及经销人员,向卫生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行贿的线索,可拨打24410338予以举报,或以信件形式寄到天津市河东区华龙道15号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可,邮政编码300011。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国家专项治理的重点之一。其危害主要表现在:第一,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第二,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第三,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一些医务人员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从总体上说,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败坏了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的形象。

  为此,卫生部近日要求各地开展针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行动,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具体包括: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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