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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药监局出台十条禁令 严刹吃拿卡要风

2006-7-20 07:39|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48| 评论: 0|原作者: 耿学鹏|来自: 新华网

  针对西安市药监局长安分局收取医院、药店红包事件,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决定,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集中开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顿和教育活动,并颁布“十条禁令”,严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检测认证等权力运行过程的各个环节,纠正医药行业不正之风。

  这十条禁令为:

  一、系统内原则上不举行各类庆典活动,确需举行的,必须经省局批准。

  二、严禁下达罚款指标,严禁利用行政执法行为强行搭车收费,严禁在公务活动中借用管理相对人的车辆。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印发书籍资料、提供咨询,一律实行无偿服务,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或税务发票。

  五、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由企业参加的考察、培训、会展等活动时,应本着自愿参加、合理收费的原则,不得强迫参与、超标准收费。

  六、工作人员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中要文明、节俭、从简,不得借机敛财,不得有管理相对人参加,不得借用其车辆,收取礼金。

  七、不得借用、占用管理相对人财产,不得以任何名义让管理相对人报销各种费用。

  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参加管理相对人的奠基、剪彩等庆典活动,确需参加的,报上一级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统一派代表参加。

  九、严禁各类协会、学会、报刊、网站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开展报刊征订、广告宣传、产品推销、编辑企业名录、通讯录及其他有偿服务。

  十、公开各类执法权限的法律依据、程序、时限,公开各类事项的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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