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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流通新规 零售药店不能从事批发

2006-8-3 07:58|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34| 评论: 0|原作者: 何雪峰|来自: 信息时报

  今后,药师不在场,药店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记者日前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药品流通领域监管加强,连锁药企不得以批发的名义向其它药店配药,而药师在册不在岗,“走穴”的漏洞被堵住。

  药师不但在职且需在岗

  即将出台的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广东金康大药房总经理郑浩涛告诉记者,这应该是强化了药师在处方药销售中的作用,也是对药师“走穴”漏洞的堵塞。

  据了解,尽管目前药监部门要求零售药店门店要有两个药师,但是执行的情况不尽如人意,每一个门店并不是时时刻刻有药师在岗,而只要有处方,即便是药师不在场,药店照样卖处方药,之前并没有规定一定要药师在场,药师事后补一个手续就行了,结果导致一些药师在药店只是挂名,实则暗中“走穴”。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流通处副处长陶南屏表示,之前也要求处方药销售要有药师审核,但是没有写明药师一定要在岗,这次细化,是对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强化。据介绍,如果该措施最终能够真正得到执行,药店对药师的依赖程度将加强,卖错药的风险将减少。

  零售药店不能从事批发

  针对目前一些连锁药店因为发展迅速,议价能力增强,利用价格优势向一些单体店批发药品的现象,新规定要求,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方式。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除了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农村医疗机构供应药品,不能向本连锁门店以外的药店配送药品。

  而针对目前越来越多的药品展览会变成药品现场销售会的情况,新规定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场合从事药品现货销售活动”。

  根据之前国家出台的有关药品销售政策,药品不得进行“买一送一”的促销,但是这一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赠送处方药”,这意味着销售商品包括药品不得赠送处方药,但是非处方药不在此列。

  据了解,由于医药行业竞争加剧,“买一送一”的促销模式被复制到医药零售业,但是从合理用药出发,国家对这种药品促销方式给予叫停,一些药店在进行“买一送一”促销之时,实际上已经违规,但如果新规定出台,显然对非处方药销售有利。郑浩涛表示,这实际上是对药品分类管理的销售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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