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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欣弗事件是“不良反应”就可免责?

2006-8-22 08:12|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197| 评论: 0|原作者: 苏宁|来自: 广州日报

  到8月18日,“欣弗”共导致11人死亡,上百人病危。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生产企业在8月31日前收回全部问题“欣弗”。流入市场的328万瓶问题“欣弗”,正在被紧急召回,上百个垂危的使用者,尚在死亡线上挣扎。 虽然专家初步分析,生产这些“欣弗”的药厂违规生产,可能是导致药品集中出现不良事件的原因,却至今没有认定其是否为劣药或假药,暂时还只能归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有律师指出,如果“欣弗”被定为“不良反应”,其责任的认定将面临法律空白——在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都找不到依据,受害者的索赔和救济将成为难题。为此,问题“欣弗”生产厂家在流程上的缺陷,再度被受害者和关注这一事件的人强调,以此作为“欣弗”应该被定性为假药或劣药的理由。但我倒想问一句,即便真是不良反应,“欣弗”的生产者和使用的医院就可以免责了吗?

  回答这一问题前,不妨先看一个最近发生在美国的例子。美国知名制药企业默克集团因为没有将止痛药“万络”的风险告诉医生,被新奥尔良市一个联邦陪审团裁定向一名因服用“万络”4年而心脏病发作死亡的患者首期赔偿5000万美元。长期服用“万络”的风险,按理也属于“不良反应”、甚至可能只是简单的“副作用”。但制药商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同样要作出赔偿、受到惩罚。

  回来再看“欣弗”,制药商有没有提出过警示?医生是否向患者告知了可能的“不良反应”?笔者没有使用过“欣弗”,但与今年6月被药监部门叫停的鱼腥草注射液,却打过多次“交道”。儿子从去年下半年起,多次因呼吸道感染入院,几乎每次都用鱼腥草注射液,少则三四天、多则五六天。后来才获悉,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去年第三和第四季度曾两次发出安全用药建议,建议医疗机构在使用这些品种时要严格掌握适应症、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遗憾的是,从来没有人告诉我这一点。

  俗话说“是药三分毒”,不良反应作为医学风险,不可避免;但警示的义务、告知的职责,是减少这些风险最佳的办法。在判定制药商或医生有无责任前,请他们先扪心自问:该尽的责任你尽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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