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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很有必要队伍鱼龙混杂——医药代表行为亟待规范

2006-3-1 02:55|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36| 评论: 0|原作者: 王晓冬|来自: 中国医药报

    8月31日,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结合正在开展的医药行业治理商业贿赂、整顿市场秩序、规范购销行为,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医药代表行为规范’专题座谈会”,来自不同经济类型的15家医药企业的30余名代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兄弟协会的代表一起参加了会议。针对今年以来医药代表面向医院、医生的工作受到质疑和沟通困扰的现状,执行会长李舜年提请与会代表就医药代表的职责以及行为规范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据悉,是第一次研讨会,这次会议是否能达成共识,对今后规范医药代表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违规行为必须治理了

       国务院研究室社会发展司司长朱幼棣指出,现在医药行业形势非常恶劣,到了必须规范的时候,要抓紧时间做工作,否则对医药行业发展将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他建议一方面约请相关政府部门、相关协会、法律方面人士、新闻媒体、有关医学专家、医疗机构人员等分别召开研讨会,充分研究这一课题;另一方面抓紧起草相关文件(规范文本),文件内容应包括医药代表职能、准入行为规范、法律如何保护等。研讨会与起草文件要同时进行,通过研讨将文件不断修改完善,并与各相关部门协商,联合签发文件、制定细则、组织培训等,执行过程中要组织开展企业交流。所有工作应制定时间进度表,争取半年至一年完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药品市场监督司的一位官员介绍了SFDA有关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工作的意见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行为不良记录公示管理规定(暂行)”起草的背景和内容,他认为,通过调研医药代表现状,商业贿赂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现在医药代表鱼龙混杂,一些人的行为已经危害到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威胁到正常的医疗秩序。规范医药代表行为,企业法人负有第一监督责任,良好的行业自律是关键,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工作可考虑几种方式:一是由几个部门联合下发规范文本,明确委托行业协会做资格认定、培训等工作,政府部门起指导、监督、协调作用;二是完全交由协会承担;三是协会和政府部门合作,起草规范、考试培训等。选择哪种方式还需进一步听取意见,研究探讨。

       外资企业已走在前面

       会上,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外合资企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苏州胶囊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正达介绍了该委员会2002年起草《药品推广行为准则》的背景及所做的工作和遇到的问题。

       当时,社会上与医药有关的不良现象频频曝光,外资企业如何规范发展,委员会引入了其他国家制定药品推广行为规范的有关内容,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围绕医药代表推广药品的行为即应该如何做、禁止哪些做法等制定了《药品推广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该《准则》由18家成员单位认可、签字并承诺执行;该《准则》亦通过媒体发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准则》的培训首先是针对各企业的培训师,再由他们培训各公司的医药代表,使有关人员得到了相关方面的知识。

       但当时大范围推广存在一定困难,且个别企业违反《准则》后如何处罚对于委员会而言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今年以来,全国范围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推进对医药行业的整顿、规范、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中外合资企业工作委员会做过的工作为今天的讨论和下一步制定新时期医药代表行为规范、推进行业自律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也为研究此项工作在思路和措施制定上积累了很好的经验。

       与会的中国外商投资协会药品研发专业委员会的代表也介绍了他们开展医药代表行为规范工作的进程和体会。来自不同经济类型的制药企业代表也纷纷发言,讲述了各企业学术推广、药品营销工作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并就新时期规范医药代表行为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达成共识,同时就如何规范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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