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奇锐看来,行业内的自我道德约束自然是必要的。然而,医疗卫生事业既然成了生意,就有了规则和潜规则,在这种规则面前,虽然不是人人平等,但大抵无人能置之度外。换而言之,除非医生良心发现,否则,代表们的清高就意味着丢失饭碗。 从这种意义上说,对于药品销售中的需求方,处于绝对强势的医院和医生,履行这个道德誓言的重要性,远高于制药企业的道德呼吁。 从逻辑出发来考虑,RDPAC的行为是高尚的,但也是无效的。那么,RDPAC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一方面,让奇锐钦佩,另一方面,也让奇锐赞叹不已——外资企业的眼光毕竟是长远的,外资企业在某些问题上是很团结的——比如要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 在这个问题上,民族制药企业也不应该缺位,因为发出了声音,就会受到关注,至少能博得好感—— 人人为善自然做不到,但向善之心,还是会博得赞誉。当然这还是浅层的,外资制药企业抱团公关、力在长远的做法,是民族制药企业值得学习的。 民族药企中,具备实力者也不遑多让,但是却没有能够在行业自律和大众公关上形成抱团作战机制,奇锐认为,在药品营销上,民族药企需要向RDPAC代表的外企们学习的地方还有很多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