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媒体用六个“有利于”来概括新税法带来的积极影响,其中把“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排位第一,可谓抓住要害。研发能力低下一直是阻滞我国传统产业发展的根本症结,在医药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此次新税法在资金助力、技术转让和市场培育等诸多层面发力,剑指企业自主创新的命门所在。由创新入手优化税收和资源再分配机制的努力,也为本土医药企业新药研发带来绝好契机。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加计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使用这样一个更直观的算法:某制药企业每年用于研发的费用大约为300万元左右,由于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企业只能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以往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规定,企业可节税40.75万元(300万×50%×25%);而按照新税法150%加计扣除的标准,则企业可节税110.25万元(300万×150%×25%)。将这部分节余资金累积投入到企业创新活动中,对于部分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于企业培养和稳定高科技人才大有裨益。 按专家的说法,这一规定“将企业外部的资本力量吸引到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中来,增加了科技创新活动的参与主体,也体现了政府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此外,“两税合一”的措施,不仅可实现税收公平等若干目标,为所有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经营环境,同时还为本土制药企业、自主研发品牌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广告费用是提升自主品牌形象的重要支出,外资药企过去基本是全额税前扣除,而本土企业有比例限制,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税前扣除比例,使得本土药企可税前列支的广告费有较大幅度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