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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销售零差率

2010-3-10 08:54|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44| 评论: 0|原作者: 马跃峰|来自: 人民网

    自3月15日开始,济南市将在83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天桥区2家乡镇卫生院和章丘市20家乡镇卫生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销售零差率。

  3月15日之后,各试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社区部分)》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不再配备和使用目录外药品。即将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包括山东省增补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目录中属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全额纳入支付范围;乙类药品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保证参保人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能够得到及时报销。引导居民在基层就医,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降低用药费用。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和实行绩效工资等多种因素,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补偿机制。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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