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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药品企业不按规定送货取消配送资格

2010-3-23 09:51|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27| 评论: 0|原作者: 段丽萍|来自: 北方新闻网-北方新报

    记者昨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了解到,近日有医疗机构反映部分药品配送企业因医疗机构地理位置偏远、交通相对落后,或所配送药品利润较低,而不响应医疗机构订单,变相涨价,甚至拒绝配送,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损害了患者的权益,阻碍了我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要求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应切实履行承诺和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保证自治区范围内所有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凡发现药品生产(配送)企业不按照《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不能保证医疗机构所需药品及时、足额、足量配送的,将严格按《合同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配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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