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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在甘肃省推行 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2010-4-2 11:06|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434| 评论: 0|原作者: 王耀|来自: 甘肃经济日报

     3月29日,省委副书记、省长徐守盛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研究《甘肃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会议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原则上同意以省政府名义尽快下发执行。

    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有6个相关配套文件:《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相关部门研究同意正式印发。

    基本药物全部实行 “零差率”销售

    2010年5月31日前,《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在28个县市区先期启动试点,完善方案。自6月起,在不少于60%的县市区开始执行。年底前在全省推行。到2020年,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基本药物制度。

    该《办法》规定,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可使用非目录药品,2011年底之前,使用非目录药品品种数不得高于10%。从2012年开始,上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报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省级招标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全省基本药物最高零售价格。在完善补偿机制、落实补助政策的同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基本药物及其他药物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并全部归入医保甲类药品目录全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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