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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在甘肃省推行 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2010-4-2 11:06|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435| 评论: 0|原作者: 王耀|来自: 甘肃经济日报

    多种途径分流安置人员

    《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试行)》所指的分流人员,为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在编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二是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2007年之后参加全省医疗卫生大学生选拔考试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从录用之日起6年内不作为分流对象。2007年之后参加全省招聘执业医师考试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从录用之日起5年内不作为分流对象。

    安置措施:一是在编分流人员。包括系统内统筹调剂、提前退休、自谋职业等。截至2009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非在编分流人员。非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全省招聘职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招考条件的,允许在两年内参加全省统一选拔考试,被录用后按照招聘职业医师项目政策,工作达到规定年限后纳入正式在编人员范围。

    工资实行岗位绩效考核

    《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岗位绩效考核。县级财政部门将人员工资(或补助)的70%按月拨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发放。预留30%,依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半年一次的考核结果兑现剩余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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