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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目录执行 中央地方定价范围小幅扩大

2010-4-6 10:31|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84| 评论: 0|原作者: 马建忠|来自: 医药经济报

    4月1日是新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下称“新《定价目录》”)正式执行的日子。时隔五年,相比2005版《定价目录》,新《定价目录》规定的由政府定价的药品有小幅增加,对部分含天然药材的特殊中成药的定价也更趋灵活。
 
  此外,2005版《定价目录》制定时颇具争议的非处方药定价权下放到省级物价部门的政策,在新《定价目录》中得到保留,且地方定价的范围还有小幅扩大。
 
  地方定价权限不变
 
  为了对重新修订后的药品定价范围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国家发改委于3月份正式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称,新《定价目录》是与2009 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下称“《医保目录》”)配套所做的调整。因此,新增进入 2009 年版《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均增补进了新《定价目录》,而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则被删除。
 
  此外,《通知》还规定,新《定价目录》中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将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改为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医药经济报》记者注意到,新《定价目录》规定的由政府定价的药品,其范围又有一定的扩大:以最主要的中药部分和西药部分为例,中央定价的上述两大类药品由2005年的1561种调整为1917种;与此同时,地方定价的药品范围也有小幅扩容,新版共有565种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以西药为例,2005年地方定价的西药仅有233种,而此次已增加到了356种。
 
  2005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现行《定价目录》时,曾一度因为将非处方药定价权下放到省级物价部门,而接到了来自相关药物协会提交的《关于改变非处方药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紧急报告》。该报告指出,非处方药的定价权下放将产生串货现象增多、加重企业负担、因地方保护主义造成价格歧视等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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