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后,福建省的零售药店需全面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其中凡在县城以上城区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经营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目录内药品。 为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今年5月起,福建省提高了城区新开办药品零售药店经营条件,在设区市所在地经营处方药的单体零售药店应至少配备一名执业(从业)药师、一名药师;在县城的单体零售药店应至少配备一名执业(从业)药师、一名药师或两名药师。在县城以上城区新开办的单体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当地(城区)新办零售药店的设置条件。 福建省药监部门还特别提出,将引导零售药店合理布局:在县城以上城区药店已相对较密集并能满足群众需求的区域审批新办零售药店从严掌握;积极鼓励支持在城市新区、新建居住小区和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设置零售药店;在乡镇、村开办的零售药店仍执行现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