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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出台

2010-6-24 10:42|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66| 评论: 0|原作者: 吉可|来自: 江南晚报

   从明年开始,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配药将实施新规定。6月23日获悉,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最新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开药店“门槛”提高

  据介绍,明年起,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药店的注册资金(个体工商户为资金数额)30万元以上;在市区内环高架以内的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其它地区的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此外,还必须具有24小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相关品种,不少于800种。在药师配备上也有严格规定,应配备2名以上药师。并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至少1名药师在岗。据悉,社保部门还对定点药店进行总量控制。以街道(镇)为单位,每1.2万户籍人口设1家点药店.原则上市区总量控制在200家左右。

  参保者划卡配药有规定

  为遏制定点药店违规划卡行为。新规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配购药品时,每天不得超过2次或费用不超过200元;每月不得超过6次或费用不超过800元。超过规定的,医保基金将不予结算。此外,定点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配售服务时,应认真核对本人社会保障卡。同时,药师应认真询问病情并指导用药。一般药品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用药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可适当延长。

  药店须提供24小时服务

  新管理办法还对定点药店提出了更高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限期1至6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服务协议。如拒绝参保人员小额购药需求或医保划卡购药价格高于现金售价的;营业时间内药师不在岗的;不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的。此外。社保部门还规定14种取消定点药店资格的情况将取消定点资质,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资格的申请。如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等规定的;为未定点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划卡结算医保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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