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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零差率销售须严格执行 可电话举报

2010-6-25 10:52|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33| 评论: 0|原作者: 马建敏|来自: 河北日报

  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包括2010年4月30日前已采购库存的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从2010年4月30日起,河北省已有59个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率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顺利推进试点县(市、区)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省物价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试点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并在收费窗口悬挂12358举报电话提示牌,方便群众监督。

  通知要求,从2010年4月30日起,59个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在省统一采购限价公布和实施前,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包括2010年4月30日前已采购库存的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省统一采购限价公布和实施后,要在省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内(其中包含配送费用,下同)实行零差率销售。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省采购限价之内,通过谈判确定的本区域内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统一采购价格,要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要将基本药物及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原来的销售价格、进价、实行零差率后的新价格张榜公布。同时,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维持不变,不得提高;必须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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