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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有效期"缩水" 市民担心"近期药"吃出问题

2010-7-16 14:39|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101| 评论: 0|原作者: 林刚 韩小伟|来自: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摘要:     “从药店买的药还有不到1个月就过期了,这药还能用吗?”近日,市民张先生向本报反映 。对此,专家表示,岛城气候潮湿,特别是夏天温度高,药品的有效期也容易“缩水”,近效期药品很容易出现失效的问题。

     ■调查不少药店临近三个月下架

    即将过期的药品药店里都是如何处置?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在宁国路上的百草厅大药房,药房经理告诉记者,他们对店内药品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就药品过期问题,我们会在药品过期前半年时做出警示。这个警示一方面告诉消费者,这类药物还有半年将出保质期。另一方面,我们会对这类药物进行打折处理,销售人员会有意识侧重销售这类药物。”据介绍,药店每个月都会做一份“近效期报表”,对一些距离有效期还有三个月的药物,将会进行下柜处理,不再销售。“这部分药品,我们就收集在仓库里,最终集中销毁。”

    记者随后对威海路、登州路、闽江路上的十几家药店采访时了解到,大多数药店由于规模较小并不会储存太多药品,因此产生的近效期药品并不是太多,但是对于近效期药品都是在距离过期三个月时就开始下架。也有药店采用临近失效两个月进行下架。对于这些下架的药如何处置?一家医药连锁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近效期药品和过期药品本市并未有集中处置的相关规定,对于下架的这些近效期药品基本上无法退回,只能由交由环保局处置,“每吨药品的处置费用是3000元。”而在一些小型的单体药店,这些临近过期的药品也不是全部退回批发商,而是由药店跟批发商来共同支付药品的处置费用。

    ■市药监局近效期药处置无明文规定

    对于近效期药品有什么规定,记者就此咨询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店中销售的药品只要在有效期内便可进行销售,对于销售过期药品的将按假药、劣药处理,但是对于近效期药品并无明文规定,只是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中规定: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的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这个报表也只是药店内部掌握,便于其自己处置这些药品。”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本市也正在研究相关方面以及过期药品的回收法规。

    对于市民服用了近效期药品出现的药品说明书标示外的不良反应,市民可就此进行上报,药监部门也将着手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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