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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340个药品价格将下降,平均降幅28.7%

2010-9-9 11:26|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29| 评论: 0|原作者: 徐艳 姜圣慧 岳佳综|来自: 南方网

摘要:     广东省物价局:340个药品价格将下降,平均降幅28.7%,降幅最大的为63.1%。

    340个药品价格将下降,平均降幅28.7%,降幅最大的为63.1%。昨日,南方都市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经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省物价局公示降低一批政府管理药品价格,并就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西药272个中药68个

    此次降价药品达340个,其中西药272个,中药68个,调整后的零售价格与原定价相比,平均降幅28.7%,降幅最大的为63.1%,降幅最小的为0.8%。省物价局表示,此次降价是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在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中遴选出了一批最高零售价格与2010年度广东中标临时零售价相比差异比较大的药品,并参考实际中标价格重新调整了最高零售价。

    医疗机构制剂低于市场同类药品价

    省物价局将对《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管理办法》参照药品价格管理方式,按制剂生产实际发生的成本科目进行核算,对同一医疗机构生产的同种制剂不同剂型、规格,按照差比价规则制定价格,并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原则上应低于市场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价格。

    医疗器械实行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制定了《广东省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指出,医疗器械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植(介)入类、检验试剂等临床使用量大、单价高、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医疗器械实行政府指导价。未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目录的医疗器械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暂行办法》指出,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允许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其收费标准具体为:零售药店销售医疗器械按购进价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加收不超过20%;购进价1000元以上的,实行累进差率,1000元部分加收不超过20%,1000元以上部分加收不超过18%,单件一次性医用消耗器械最高加价不得超过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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