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 个人自付比例各市制定 参保人员使用新版药品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甲类药品费用时,直接按照有关规定结算;支付乙类药品费用时,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在5%~15%的范围内确定。 但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由省按国家要求对乙类药品进行统一调整。各统筹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定药品目录。 省人社厅表示,各统筹地区将对新版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设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或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