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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胶当普通食品在药店里卖 店方称对人体无害

2011-1-18 16:29|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20| 评论: 0|原作者: 夏倩 路若愚|来自: 扬子晚报

摘要:     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了一起邱先生状告某药店将蜂胶、灵芝作为普通食品销售的的消费者维权案件。

  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了一起邱先生状告某药店将蜂胶、灵芝作为普通食品销售的的消费者维权案件。

  前不久,邱先生在某药店买了一瓶蜂胶和两盒灵芝茶。回家后,细心的邱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产品只有食品字号,但却用了只可用于药品、保健食品的中药材“蜂胶、灵芝”,带着疑问邱先生便上网查询。依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蜂胶、灵芝”已经列入保健食品的名单中,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药店所售的这两种产品未获得国家批准“保健食品”的批文,擅自使用中药材“蜂胶、灵芝”作为原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邱先生认为药店将蜂胶和灵芝的产品作为普通食品销售却不能保证产品是否安全,这对于消费者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在与药店协商无果后,邱先生决定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将药店告上了法庭。

  邱先生诉称:“食品应该是很安全的,而药则有副作用的。中草药并非所有人都能吃,长期使用会危害身体健康。该产品在没有任何临床检验依据的情况下,如果长期服用会对人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而药店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却只为谋利销售蜂胶、灵芝产品,很显然是故意行为。现要求被告药店方支付十倍赔偿金且退还货款。”

  被告药店方则辩称,蜂胶、灵芝药食同源,对人体是没有害的。

  最后,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同意协商。由药店退还邱先生货款三百及赔偿一千元。邱先生也同意将所购得的产品退还给药店,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蜂胶、灵芝名列《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将其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目前蜂胶产品质量良莠不齐,某些企业大肆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损害。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如果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不妨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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