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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范采购使用基本药物中的"限价药品"

2011-6-7 16:06|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25| 评论: 0|原作者: 冯立中|来自: 健康报

摘要:     安徽省卫生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规范采购使用基本药物中的“限价药品”。在本采购周期内,以县(市、区)为单位,“限价药品”采购金额原则上控制在总采购金额的5%以内。

    近日,安徽省卫生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规范采购使用基本药物中的“限价药品”。在本采购周期内,以县(市、区)为单位,“限价药品”采购金额原则上控制在总采购金额的5%以内。

  安徽省实施基本药物、补充药物省级统一招标采购以后,招标药品价格较国家零售指导价平均降低52.8%。尽管如此,药价虚高现象仍旧存在,甚至有少数品种借机涨价。为控制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价格总体水平,安徽省实行了刚性的省采购参考价政策。药招部门采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前实际进货价、周边11个省中标价、安徽省网上采购价、社会药店实际零售价等4种价格,并取其中最低者制定了一些高价药品的采购参考价,结果有41个品种的药品被称为“限价药品”,在847种中标药品中所占不到5%。

  有关部门在近期的全省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测中发现,“限价药品”采购总额呈逐月递增趋势,有些品种近几个月在个别县(市)采购量大幅上升,有17个县(市)“限价药品”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金额的20%以上,还有的县高达30%以上。

  安徽省卫生厅要求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加大监督力度,对“限价药品”采购量出现异常等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违法、违纪行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合理采购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开具治疗所需的药品,尽可能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安徽省还决定,各地的采购使用情况将每季度通报一次,并纳入各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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