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制度在新疆启动实施以来,截至目前,全区近六成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已被覆盖。 记者从新疆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2010年5月以来,新疆先后分两批在60个县市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其中乡镇卫生院514个,占全疆乡镇卫生院的56.5%,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7个,占全疆的58.4%,行政村卫生室926个,占总数的10.7%。 新疆近日提出,9月底前,全区所有尚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牧业医院(站)、农牧场卫生院等一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零差率销售。 基本药物制度在新疆启动实施以来,自治区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相继出台了基层医疗机构财政补偿办法、制定了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公布了采购价格等制度规定。 截至目前,自治区财政已拨付以奖代补资金2300万元,专项补助900万元。 同时,新疆公开招标确定了药品统一配送企业,保证药品及时配送。一年来,新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效显著,全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累计销售8740万元,为患者让利达1311万元;门诊次均药费较去年同期下降12%,住院次均费用下降10%,不同程度缓解了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减轻了老百姓医药费用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