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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药品零售店严禁买赠、打折、有奖促销

2011-6-15 11:37|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27| 评论: 0|原作者: 张荣妹|来自: 山西都市报-三晋都市报

摘要:     据了解,今后,药品零售店一律不得开展买赠、打折及有奖销售等促销活动,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买赠、打折及有奖销售等促销宣传;严禁开展以免费检测、免费试用为名促销药品、医疗器械、非药品的各种活动。

    6月14日,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省城中博会安全保障动员会暨整治药品市场推进会,全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零售药店的负责人共计4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整顿省城药品流通秩序的措施》,对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提出规范性要求。据了解,今后,药品零售店一律不得开展买赠、打折及有奖销售等促销活动,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买赠、打折及有奖销售等促销宣传;严禁开展以免费检测、免费试用为名促销药品、医疗器械、非药品的各种活动。

  据了解,太原市对药品批发企业提出5条规范性要求:严格质量体系管理,严格购销渠道管理,严格仓储管理,严格电子监管码管理,严格人员管理。购进药品必须索取真实、合法的购进票据及同批号药品随货通行单,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购进单位供货档案必须真实翔实,所有销售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加强药品储存、养护管理,保证冷库及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不同温度要求的药品必须分别存放相应库房,如实登记温湿度记录,定期对在库药品做好养护记录。所有业务人员必须持证(健康证、岗位合格证、职业技能证)上岗,业务员详细情况报市局备案进行网上公示。

  太原市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提出6条规范性要求:严格店容店貌管理,严格处方药销售管理,严格行为管理,严格人员管理,严格药品分类管理,严格进货渠道管理。营业场所内外一律不得张贴、悬挂、摆放未经批准备案的药品、非药品宣传海报和宣传单(页)。营业场所周围80米距离内,不得出现“回收药品”及相关内容的牌子。营业时间必须保证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若药师不在岗,一律不得销售处方药,并明示“药师不在岗,暂不销售处方药”。一律不得开展买赠、打折及有奖销售等促销活动,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买赠、打折及有奖销售等促销宣传;严禁开展以免费检测、免费试用为名促销药品、医疗器械、非药品的各种活动。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置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区与非药品区明显隔离,并有明显标志。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实行统一配送,门店不得私自采购药品。

  太原市食药监管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要求的,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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