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药政司对13个省6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初步监测情况来看,到2010年底,监测点所售药品价格比实施前平均下降38%,总体价格水平低于社会药店。 如今,四川、山东、黑龙江、湖北等省份已按照新采购办法完成第一轮采购,中标价明显比国家零售指导价下降很多。然而,如此低价的药品能否保证药品质量,“蜀中制药事件”是否与此相关?是否存在一个合理价格? 对此,北大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史录文认为,在我国,难以判断药品的标准价格。原因一方面是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客观的指标来判断,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多、小、散、乱,企业长期在不规范的秩序中竞争,重营销、轻研发,一种药品的生产厂家可能多达上百家,同质化竞争过于激烈,加上回扣、攻关、商业贿赂等,扭曲了药品的生产成本与质量之间的关系。因此,只有通过改变招标模式,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通过市场发现药品的真实价格。在目前的基本药物新采购机制下,有可能出现一些企业出于竞争的考虑以低价格恶性竞标,因此必须严格按规定处理违规行为,提高违规成本。 记者注意到,有些省份已在药品实际采购中细化质量标准,如四川在经济技术标审核中,在确定是合格产品的基础上,再按照得分高低,依据7进4、6进3、4进2的原则确定入围商务标的产品,确保入围商务标药品的质量。近日卫生部药政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已提出,充实完善经济技术标评审指标,探索在商务标评审中增加成本分析评价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