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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5月施行 新增药品213种

2013-3-29 08:41| 发布者: 巧巧| 查看: 44| 评论: 0|原作者: 高亮|来自: 新浪网-半岛都市报

摘要:     医疗卫生行业期盼已久的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近日公布,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介绍,目录分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共计520种。

    3月27日,记者从市卫生部门了解到,医疗卫生行业期盼已久的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近日公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介绍,目录分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共计520种。据介绍,青岛市目前所有公立基层社区卫生机构都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价销售,同时规定了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售基本药物的比例。

  将于5月1日实施的2012版新目录分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317种,中成药203种,共计520种。从药品品种来看,与现行目录相比,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了112个,中成药增加了101个,合计增加了213个。

  虽然新版目录药品品种增加了,但涉及的剂型、规格却大幅减少。根据相关数据,2009版目录包含307个品种,涉及的剂型780余个、规格2600余个。而新版目录520个品种只有 850多个剂型、1400多个规格。“新版目录品种多了,患者用药和医生开药的选择更多了,受益更多。但同一品种的规格和剂型减少,让规格和剂型更加标准化,利于规范基本药物流通、采购以及用药报销过程。”香港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赵慎谦对新版目录充满了期待。

  记者浏览两个不同版本的目录比较发现,新版目录增加的213个品种中,妇女儿童、血液病、抗肿瘤以及精神障碍等方面用药成为增加的重点。儿童用药品种少、剂型单一等问题在国内外普遍存在。2012版目录充实了儿童专用药品、剂型和规格,包括了所有儿童用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目录中可用于儿童的药品近 200种,其中,儿童专用剂型、规格70余个,涵盖颗粒剂、口服溶液剂、混悬液、干混悬剂等适宜剂型,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儿童用药不足的需求。在儿童用药中,新版目录收录了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血友病等重大疾病治疗药物。

  抗肿瘤药属于新增的大类,增加数量达到了25个,治疗精神障碍的药也增加了15个,两类药增加的数量占了所有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类中增加数量的35.7% 。

  在增加的中成药中,内科用药是增加的“大头”,一共增加了64个,占中成药增加品种总数的六成以上。新增中药独家品种有望继续成为大品种。据介绍,2012版的新目录中新增重要品种独家品种占到39% ,这些独家品种有望延续2009版基本药物目录中药独家品种在基层放量后成为大品种的轨迹,成为新的大品种。

  而新版目录施行后,山东还会增补药品吗?对此,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增补药品是以省为单位进行,青岛市完全执行省里的规定,但新版目录中增加药品就是为了缓解2009版药品不足的问题,其中增加的很多药包括了山东自己增补的药品,所以如果山东自己增补药品的话,很大程度上会是“微调”。

  解读

  基层医疗机构“基药”零差价销售

  基本药物的理念是世界卫生组织在1977年首次提出的,我国从1979年开始引入“基本药物”的概念。2009年,深化医改将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五项重点改革任务之一。

  国家基本药物是临床中常用到的,由政府筛选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药物,是公立医疗中的基本的药物,也是对公众健康产生最大影响的药物。这些药物具有疗效好 、不良反应小、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等特点。而为了促进各地推广基本药物,国家明确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对二、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具体使用金额比例也有一定的要求。

  对此,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要求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卫生站等基层医疗机构除了中草药和目录外的个别药外,主要配的药就是基本药物,而且实行零差价销售,8家试点公立医院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的基本药物也是实行零差价销售。

  另外,为了推广基本药物,不仅所有基本药物都纳入了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范围,而且使用基本药物在一些住院报销中要比使用其他药物报销比例更高。

  二、三级医院“基药”销量有要求

  早在2009版目录实施后,卫生部就明确提出基本药物制度三年一调整,如今新版目录正式出台,较之2009版的可谓升级版,由于还有一些配套政策会陆续出台,正式实施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新版目录的实施对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二、三级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来说,意味着将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

  据介绍,与2009版目录相比,新版目录中的520种药物,既涵盖了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也包括了二、三级医疗机构最常用的基本药物。而且新版目录除了继续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外,还规定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管理,明确二、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具体使用金额比例。

  这个比例青岛市早就进行了规定,按照规定,青岛的二级公立医院销售的基本药物占所有药品销售总量的40%以上,三级公立医院的基本药物销售量占比要达到25%以上,8家试点公立医院则要占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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