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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店乳粉药品禁混放

2014-2-8 14:46| 发布者: 放飞心情| 查看: 85| 评论: 0|原作者: 王凤伟|来自: 燕赵晚报

摘要: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专门制定了《河北省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药店应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过期、变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退市、清理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专门制定了《河北省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药店应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过期、变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退市、清理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
 
  《管理办法》规定,药店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空间大小而定。药店应当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库存的药品隔离,禁止混放。药店专业人员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后,可就所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帮助。专业人员对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时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药店营业场所内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相关活动。
 
  《管理办法》特别规定,药店应当自觉抵制不合规产品,对在比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购入和销售,并同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
 
  省食药监局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药店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的,一律依法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项目。对药店销售无对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婴幼儿配方乳粉或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责令停止经营,依法从严查处并监督药店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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