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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建立寄递药品验视制度 规范寄递药品行为

2014-4-26 15:43| 发布者: 放飞心情| 查看: 35| 评论: 0|原作者: 李俊义|来自: 新华网

摘要: 个人寄递零散药品不但要提供合法的购药票据,还要接受快递员对所寄药品进行严格的验视。为有效防范通过寄递渠道销售假劣药品的风险,河北唐山出台《唐山市寄递药品管理办法(试行)》,以进一步规范寄递药品行为。
  个人寄递零散药品不但要提供合法的购药票据,还要接受快递员对所寄药品进行严格的验视。为有效防范通过寄递渠道销售假劣药品的风险,河北唐山出台《唐山市寄递药品管理办法(试行)》,以进一步规范寄递药品行为。
 
  《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含麻黄碱类单方制剂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处方药、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寄递,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非处方药每次寄递不得超过两个最小包装。药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标示需要冷处、阴凉处储存的药品,邮政、快递企业无专业设备,或药品交寄单位或个人不能提供专业设备时,不能进行寄递。
 
  《办法》要求邮政、快递企业必须对收寄药品实行验视管理,加强对寄递药品人员身份证件的核实,并将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登记备案,用户拒绝验视或拒不提供相关证明的,应不予收寄。对个人交寄零散药品的,交寄人需提供合法购药票据,经核对票据上显示的药品名称、批号与所寄药品一致时方可办理寄递。对个人或单位长期、大量或集中交寄药品的,除要求提供合法购药票据外,还应要求交寄人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证明、《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及交寄人身份证明等。
 
  今后,唐山市药监部门将加强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药品有关政策及假劣药品信息;邮政管理部门则将加强对邮政、快递企业收寄药品行为的监管,对不建立或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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