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3日,司法部电话通知中国人民大学2002级法律硕士陈某,4月12日陈某向司法部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被正式受理。“据我所知,这是国内第一起正式受理的有关公务员录用行政争议案件,因为此前几起类似案件虽然有的在诉讼阶段被受理,但在复议阶段无一不是以‘不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被驳回”,陈某告诉笔者。近视惹的祸?2004年3月30日,还在为……
2004年 4月 23日 ,司法部电话通知中国人民大学 2002级法律硕士陈某 , 4月 12日陈某向司法部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被正式受理。“据我所知 ,这是国内第一起正式受理的有关公务员录用行政争议案件 ,因为此前几起类似案件虽然有的在诉讼阶段被受理 ,但在复议阶段无一不是以‘不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被驳回” ,陈某告诉笔者。近视惹的祸 ?2004年 3月 30日 ,还在为毕业论文而苦读的陈某接到上海市司法局的电话 ,电话中陈某被告知他因深度近视 ,眼镜度数达 1100度 ,超过了上海市人事局制定的矫正视力 5. 0,眼镜度数不高于 600度的标准 ,体检不合格 ,决定不予录取。听到这样的消息陈某觉得一头雾水 ,因为在整个报考过程中他从未听到或看到过这样的标准。“如果事先知道有这样的限制标准 ,那我就不必去报考了嘛 !”陈某无奈地说。
陈某是在上海市公务员考试报名截止的前一天晚上才在同学的建议下匆匆上网报的名。因为看到上海市司法局的招录岗位要求是“具备社会学和法学知识” ,“我觉得自己非常适合这个岗位 ,因为我本科学的社会学 ,硕士学的是法学 ,”陈某自信地说。在接下来 12月份的笔试和 2月份的面试中 ,陈某都非常顺利地通过了。在得到面试结果和体检通知后 ,陈某觉得自己基本上已经过关了 ,“因为上海市司法局的体检是按 1:1的比例进行的 ,也就是说 ,只有录取者才有资格进行体检。”但在体检后 ,陈某仍然谨慎地给之前报考的厦门海关打了个电话 ,以确定自己的身体是否合格。“厦门方面说我的体检结果没问题。在我看来海关的体检应该是比其他部门更严格的 ,所以我对上海司法局这边很放心。虽然最终没有通过厦门的考试 ,但是这次体检的结果对我很重要 ,它说明我的身体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令陈某没有想到的是 ,自己竟然因为 1100的眼镜度数而被上海市司法局拒之门外。在遭到拒绝后 ,陈某查阅了各省公务员体检标准 ,都只有关于矫正视力的限制 ,而没有眼镜度数的限制。“我的矫正视力达到了 5. 0,我完全能够胜任一般性的机关工作。”陈某设法查询上海市公务员体检的具体标准 ,但始终找不到任何正式文件。“我打电话问司法局 ,司法局说这个标准市人事局定的。我再找人事局 ,他们又说具体标准是由各用人单位决定的。我要求看书面的 ,他们又不能提供”陈某说 ,“反正直到现在 ,我仍然没有看到书面的上海市公务员体检标准。”无奈之下的陈某又来到负责体检的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 ,体检站的何站长也只能告诉他 ,所有的体检标准是按照健康标准来定的 ,具体录用与否还是要看用人单位。当他再一次来到上海市司法局想讨个说法时 ,对方已经不愿再接待他了。“参加考试我就去了 3次上海 ,笔试一次 ,面试一次 ,体检一次。为了这事我在 3月 31号到 4月 8号几天之中又去了两次上海 ,前前后后我已经跑了 5次上海了。”陈某苦笑着说。“我认为这个标准制定不合理也不合法 ,是对近视眼的严重歧视 ,侵犯了我的诸项宪法权利。即使承认此标准的合法性 ,但他们的招考简章里并无说明 ,在人事局的公务员招聘网站上也没有公布上海市的体检标准。哪有先玩游戏后告知游戏规则的呢 ?”标准在哪里 ?带着许多的疑问 ,笔者打通了上海市司法局的电话 ,很幸运的找到了那位曾经接待过陈某的沈姓工作人员。当问及此事时 ,得到的答复仍然是 :“我们只是按照人事局制定的标准才决定不予录用的。我们也没有办法 ,标准不由我们定啊 ,是医院认定他不合格的。”沈干事还说 :“其实我们也很吃亏 ,因为我们原计划是要招 12个的 ,现在因为陈某 ,我们的名额就空缺了一个。作为我们还是很想招收他的。”笔者又问体检标准是公布在哪的 ,得到的答复是 :“体检标准事前是不公布的。”于是笔者又联系上海市人事局 ,电话辗转到了一位负责人手中。笔者询问有没有所谓的《上海市公务员体检标准》 ,这位负责人回答 :“(人事 )部里没有统一的指标 ,我们也没有具体的体检标准 ,只是参与医院制定医学标准。具体的标准还是应该由具体岗位而定 ,由用人单位进行掌握。
当然我们也没有完全放权给用人单位 ,只要是达到健康标准的 ,用人单位都必须录用。”笔者又问为何在《招生简章》里 ,有“经市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 ,按照市人事局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体检”的规定。负责人答道 :“这个标准只是指该用什么样的医院、医师、按照什么程序等等 ,并不是指体检标准。标准还是由医院来定的。”笔者又向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体检站询问。体检站何站长说 :“医院只是提供医学建议 ,具体还是参照用人单位的标准来判定合格与否。”
什么是医学建议呢 ?“就是我们一般只是客观记录体检数据 ,对于明显不符合标准的 ,如肺结核、乙肝大三阳 ,我们就认定不合格。其他的还是主要参照用人单位的标准。”笔者又问像眼镜度数这种标准由谁定呢 ,得到的答复还是用人单位。笔者进一步了解到 ,体检站接触到的像陈某这种眼镜度数不合格的 ,“很少很少”。为此 ,笔者又再次联系上海市司法局的 ,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笔者至今仍无法寻找到任何正式的书面体检标准。然而 ,陈某却正是因为这个至今无法看到的所谓的“机关单位眼镜度数不超过 600度”的“标准” ,被上海市司法局拒之门外。维权有多难 ?在与上海市司法局和人事局据理力争一周未果后 ,陈某咨询了自己的老师、人大法学院胡教授 ,决定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司法部的这个标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近视眼不是传染病 ,不会影响他人的工作。而且还是可以治愈的。再说我报考的职位只是普通的业务管理员 ,对视力不应该有特殊要求。另外这个标准也违反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公平、平等原则 ,侵犯了申请人平等竞任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是一种典型的歧视性标准 ,”陈某条理清晰地向记者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最重要的一点是 ,被申请人在作出该项决定前 ,没有向申请人告知事实 ,说明理由和依据 ,听取申请人的申辩 ,这不符合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要求。”
网络上 ,陈某得到了许多人的支持 ,而私下他的同学无不忧虑地问他 :“你这不是拿着鸡蛋碰石头吗 ?”陈某却坚定的表示 :“如果是别人可能会就这样算了 ,但是我是学法律的 ,向这种侵权的行为屈服 ,作为一名人大法学院人我将是可耻的 ,是对母校的玷污 !如果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救济将是中国法律的悲哀 !”
4月 12日 ,陈某带上准备好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前往司法部 ,“一个姓方的处长接待了我 ,是个中年妇女 .人挺和气的 ,她说先把我的材料收下了 ,能不能受理还得研究 ,如果受理了说不准还可做个案例呢 .她还说现在就业不容易 ,挺理解我的 ,并让我多找几家单位 ,不要在一棵树上吊死 .感觉她没有官腔 ,很实在的一个人。”
4月 23日 ,令陈某喜出望外的事发生了 ,司法部方处长电话通知陈某 ,司法部已正式受理他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并要求被申请人即上海市司法局向司法部提出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笔者联系了司法部方处长 ,方处长告诉我们 :“这个事情有它的特殊性 ,我们也是第一次收到这样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要慎重处理 ,因为它涉及到了公民人身权利。”“目前我们将此事纳入受理范围来处理 ,但是我们仍在调查研究中 ,并要求上海市方面给出书面答复。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规定 ,如果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行政复议要求的 ,我们会中止受理。”方处长补充道。标准谁为准 ?事实上 ,关于公务员体检标准的争论很早就炒得沸沸扬扬了。有专家指出 ,行政复议的特点是举证责任倒置 ,作为被申诉的行政机关必须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有合法的依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从头至尾没有对报考公务员作出任何身体条件的限制。它的第二条 ,要求公务员制度“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它的第四章《录用》中 ,规定了录用公务员的整个程序 ,这个程序中也没有体检程序。但它的第八十七条规定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这一条给了人事部授权 ,是人事部颁布《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是人事部对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具体解释。该规定增加了“身体健康 ,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这一报考条件 ,并相应增加了体检程序。但这个规定没有给出“身体健康”的任何标准 ,在它的第二十六条中规定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再一次的向下授权就使得现行的各省体检标准根本连法规都够不上 ,却产生了剥夺公民平等参与公务员录用竞争的这样一个重要的“政治权利”的法律效用 ,这明显是不合法的。 2 004年 3月 2 2日 ,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纲要》要求 ,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特别强调在实施行政管理时要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然而此次公务员招录过程中 ,显然与《纲要》的要求背道而驰。
“相信司法部是公正的 ,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对于我本人来说 ,这也许只是迈出了依法维权之路的一小步 ,但对于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来说 ,这可以说是迈出了一大步。”陈某满怀希望的说。他还在耐心的等待两个月后的最后结果。“最后结果很难说 ,但是如果真能得到解决 ,即使不能废除这个带有歧视性质的地方规定 ,我仍希望可以提醒有关部门更多的尊重考生的权利 ,在制定地方法规和标准的时候更加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