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日,我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开始实施,新条例的显著变化是一改沿袭了多年的“老子鉴定儿子”,即由发生医疗纠纷医院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下级医院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鉴定,而且大多成为法院判案的惟一依据的方式。新条例规定如发生医患纠纷,由中华医学会这一与医院脱离“血缘关系”的部门,采用随机抽取医学专家作出医疗事故鉴定。这无疑是诸……
2002年 9月 1日 ,我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开始实施 ,新条例的显著变化是一改沿袭了多年的“老子鉴定儿子” ,即由发生医疗纠纷医院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下级医院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鉴定 ,而且大多成为法院判案的惟一依据的方式。新条例规定如发生医患纠纷 ,由中华医学会这一与医院脱离“血缘关系”的部门 ,采用随机抽取医学专家作出医疗事故鉴定。这无疑是诸多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一大喜讯。
今天 ,我们刊登黑龙江哈尔滨一 5岁儿童因医疗纠纷和不科学的鉴定方式所遭受的苦难 ,让我们看看这种“老子鉴定儿子”的方法给人们带来的是什么 !
2000年 2月 29日 ,哈尔滨市两岁儿童罗洋因患支气管肺炎到该市南岗区中医院就诊。
医院医生为其开具了静脉输液红霉素、穿琥宁的处方。
罗洋在输液过程中发生输液反应 ,打冷颤、抽搐、神志不清、双上肢强直、尿失禁、口吐血沫、高热。南岗区中医院实行了初步抢救 ,后在罗洋家长的要求下 ,该院医生拨打了 120急救电话。
3月 6日 ,专家会诊认定 ,罗洋系输液反应造成的急性肺水肿、脑水肿、脑萎缩。自那次输液后 ,罗洋再也没有站起来过 ,成了整日躺在床上的痴呆儿。
医院病历上标明的用药剂量 ,红霉素超过正常儿童用量的 10倍。穿琥宁的说明书上明确写着忌酸碱性药物配伍 ,而红霉素正是碱性药物 ,但医院给患儿静脉输液红霉素后 ,仍用原来含有红霉素成分的输液设备为罗洋静脉输液穿琥宁 ,导致患儿输液反应。
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事故鉴定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理由是“患儿属个体差异”……
罗洋父母不服那种“老子给儿子”做鉴定的结论 ,将医院告上法庭 ,要求各种赔偿 100万元。庭审中 ,医院拿出“老子”鉴定作为其免责的主要证据。
在家属的要求下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对罗洋进行了司法鉴定。
2002年 5月 15日 ,黑龙江省高院司法鉴定中心为罗洋作出司法鉴定 :“罗洋脑残与此同时输液反应是直接因果关系” ,该鉴定给年仅 5岁的罗洋“人身伤害赔偿一案”带来了一线希望。33岁的杨丽君是哈尔滨市一名普通女工。两年前 ,她两岁的儿子罗洋在医院就诊的一次输液后成了痴呆儿。两年来 ,夫妇二人给儿子治病、讨说法 ,先后花了 20多万元钱 ,但至今却没有任何结果。日前 ,杨丽君向笔者哭诉了事情的经过。
出现输液反应
2000年 2月 29日 ,咳嗽了两三天的罗洋在母亲杨丽君和父亲罗俊平的带领下来到哈尔滨市儿童医院就诊。经诊断 ,罗洋患了支气管肺炎 ,医生建议静脉点滴“先锋”和“穿琥宁”。孩子的父母考虑儿童医院离家较远 ,决定拿着儿童医院开的处方到离家较近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医院就诊。
当日 17时左右 ,三人来到南岗区中医院 ,值班的大夫诊断孩子患支气管肺炎。该院按照儿童医院的处方给罗洋做了“先锋”皮试 ,结果呈阳性反应 ,大夫又开处方静脉点滴红霉素和穿琥宁。罗洋红霉素点滴完毕继续点滴穿琥宁 20分钟后 ,开始打冷颤、抽搐、神志不清、双上肢强直、尿失禁、口吐血沫、高热。南岗区中医院实行了初步抢救 ,后在罗洋家长的要求下 ,该院医生拨打了 120急救电话。晚 20时 40分 ,急救车把罗洋送到了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
专家会诊男孩儿痴呆
罗洋在哈医大一院昏迷了三天三夜 ,后经医大做CT检查 ,被诊断为脑萎缩、继发性癫痫。从罗洋在哈医大一院就诊的病历中可以看出 ,罗洋从 2月 29日至 3月 15日住院期间一直伴随着间歇性抽搐。 3月 6日 ,医大专家会诊认定 ,罗洋系输液反应造成的急性肺水肿、脑水肿、脑萎缩。自那次输液后 ,罗洋再也没有站起来过 ,成了整日躺在床上的痴呆儿。
院方态度
2000年 3月 2日 ,母亲杨丽君来到南岗区中医院。院长助理高广升接待了她。杨丽君讲 ,孩子正在住院治疗 ,家中经济情况不好 ,医院能不能想办法出点钱帮助治疗。高说 ,是不是医院的责任要等有结果再说 ,要钱医院没有。
3月 6日 ,父亲罗俊平又来到中医院 ,接待他的还是高广升。罗俊平再次提到孩子需要钱抢救。高说 ,研究研究再说。3月 7日 ,高广生对杨丽君说 ,你们总来找我 ,孩子又不是我治坏的。再说 ,我也不能 24小时看着医院的医生。
自从孩子出事至今长达两年 ,院方没有给孩子一分治疗费用 ,没去探望。
拖了一年的鉴定
哈医大一院医生建议罗洋父母要抓紧给罗洋进行康复治疗 ,可罗家再也拿不出钱了。
2000年 5月 8日 ,杨丽君以人身伤害为由 ,将南岗区中医院诉至该区法院 ,认为医院在诊治罗洋时用药过量、抢救不及时 ,索赔 100万元。法院说只有等到医疗鉴定后方能开庭。
2000年 7月 ,院方向杨丽君出具了一份罗洋病情与医院无关的证明。杨丽君拿着这份证明到南岗区卫生局医政科申请做医疗鉴定 ,医政科说做鉴定要组织专家 ,现在专家们都很忙 ,不是那么容易就能组织起来的。
2000年 9月 ,由于罗洋损害赔偿一案标的额增大 ,南岗区人民法院把此案转到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
没有医疗鉴定书法院能否开庭 ?笔者咨询了黑龙江南洋律师事务所庄铁岩律师。庄铁岩说 ,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 ,全国普遍存在一种错误概念 ,很多法院多年来一直坚持 :没有医疗事故鉴定书就不能启动法律程序 ,或是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就等于是法院的最终判决。这个观点是十分错误的 ,这是把医疗过程中导致的人身伤害归结为了一种表现方式。而事实上 ,它的表现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医疗事故只是其中的一种。
庄律师说 :“老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本身已经明显不适应于目前情况下医患双方关系的存在势态。例如没有期间制度、没有严格的回避制度、没有责任制度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鉴定的对错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如果把这种鉴定安排在法院来做 ,效果会好得多。
2001年 5月 31日 ,南岗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就罗洋一案作出医疗鉴定 :“不存在用药过量问题 ,不构成医疗事故。”罗洋父母不服该鉴定。 2001年 9月 18日 ,哈尔滨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罗洋一案鉴定结论同样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庭审
20 0 2年 1月 2 8日、5月 2 8日、6月 2 1日、8月 7日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罗洋的法定代理人杨丽君在法庭上诉称 ,南岗区中医院用高于儿童正常用量 10倍的红霉素和高于儿童正常用量 20倍的维生素B6给罗洋静脉点滴 ,由于超量药物毒性作用、禁忌配伍药物的合用 ,导致患者输液反应 ,加之医院抢救不及时 ,使孩子终生残疾。由于该院的原因 ,使罗洋承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肉体痛苦和折磨 ,同时给罗洋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因此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费、精神抚慰费等 11项共计 100万元。
南岗区中医院在答辩状中称 ,不存在用药过量的问题。当时医生书写病历 ,因交接班患者较多 ,书写时出现笔误 ,将 0. 3g红霉素、0. 1gB6误写为 3. 0g红霉素和 1. 0g的B6。但划价、交款、领药、注射都是按照处方上 0. 3g红霉素、0. 1g的B6,并没有出错 ,根本谈不到因过量药物导致患儿脑损伤 ,造成终身残废问题。
该案原告代理律师认为 :本案基本事实清楚。 2000年 2月 29日 ,原告罗洋因患支气管肺炎到被告处就治 ,被告先给予高于儿童正常用量 10倍的 3. 0克红霉素和高于儿童正常 20倍的 1. 0克维生素B6点滴。医院在为罗洋输液红霉素后 ,仍用未冲洗的原针原管继续为患者点滴 0. 15克穿琥宁 ,管内残留红霉素与穿琥宁混在一起。穿琥宁忌与酸碱性药物配伍 ,而红霉素正是碱性药物。当静脉输液穿琥宁大约 20分钟左右 ,原告出现输液反应症状。患儿在三楼点滴 ,值班护士却离岗在一楼 ,致使原告母亲在患者发生抽搐时四处寻找医生。值班医生来了束手无策 ,原地打转自言自语 :“孩子完了 ,完了……”然后只采取针刺人中 ,吸氧等措施 ,而未给有效的止痉药 ,应用脱水剂 ,没有采取及时转院等措施 ,延误了抢救时间。最后在患儿父母强烈要求下打“120” ,才赴哈医大一院住院治疗。临床医学表明 :患者持续抽搐、大脑乏氧 5分钟就可导致器官实质性病变。原告终因输液反应 ,抢救不及时 ,使其因缺氧性脑病成痴呆儿。
司法鉴定否了医疗鉴定
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也许会成为该案的判案依据。于是 ,杨丽君夫妇依据《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向法庭提出申请司法鉴定的请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黑龙江省高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洋的病因进行了司法鉴定。
2002年 5月 15日 ,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了根据案情、病历记载和本次检查结果的司法医学鉴定书 :罗洋继发性脱髓鞘性脑病为输液反应的结果 ,二者为直接因果关系。
杨丽君认为 :省高院司法鉴定中心 2002年黑法医鉴字第 148号法医学鉴定书结论为“罗洋脑病与此同时输液反应是直接因果关系”。这是一份客观公正、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 ,法院依此应当追究被告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106条中第 2款规定“公民 ,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罗洋一案由于司法鉴定明确指出是输液反应。医院造成输液反应 ,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况且本案原告发生输液反应后被告抢救不及时不得力 ,就更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人认为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应遵循的程序和实体规范 ,依此“办法”所作的鉴定仅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的依据 ,这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 ,其并不影响患者依法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医疗事故鉴定在诉讼中只是证据的一种 ,此证明需在法庭上经当事人质证 ,这个证据也和其它证据一样 ,对法庭审理案件根本就没有“预决”的效力 ,法庭应当审查它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公正性以及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缺乏科学性 ,不公正的医疗鉴定不能作为被告免责的抗辩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在诉讼中只是证据的一种 ,此证明需在法庭上经当事人质证 ,这个证据也和其它证据一样 ,对法庭审理案件根本就没有“预决”的效力 ,法庭应当审查它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公正性以及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缺乏科学性 ,不公正的医疗鉴定不能作为被告免责的抗辩依据。
综上所述 ,不难看出一个聪明的两岁半男童由于被告在治疗中的过错 ,造成极大的伤害 ,终生残废 (痴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罗洋一案因数份相互矛盾的鉴定用了两年时间 ,法院进行过四次庭审。孩子的父母在两年中往返奔波 ,耗尽精力 ,一贫如洗 ,其中虽诸多因素 ,但医疗鉴定机构的不合理性是造成该案久拖不决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2年 9月 1日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 ,它不仅宣布实施了 15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废止 ,更重要的是 ,他宣告了“老子鉴定儿子”这一不合理的鉴定制度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