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姐到医院治“青春痘”,医生给她开出了处方代码叫“痤疮一号”药物。这“痤疮一号”究竟为何物?在多次追问医院未果的情况下,她认为医生侵犯了她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便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这起用“消法”来打医疗纠纷官司的案件,在广西是首例。1月14日,此案在南宁市中院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患者:我要知情权&……
徐小姐到医院治“青春痘” ,医生给她开出了处方代码叫“痤疮一号”药物。这“痤疮一号”究竟为何物 ?在多次追问医院未果的情况下 ,她认为医生侵犯了她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便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这起用“消法”来打医疗纠纷官司的案件 ,在广西是首例。 1月 14日 ,此案在南宁市中院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患者 :我要知情权
现年 27岁的徐小姐 ,人长得漂亮 ,高挑苗条的身材、白皙的肤色。两年前 ,她那张漂亮的脸蛋长出了几颗“青春痘”让她十分烦恼。
从 2002年 12月 17日开始 ,她先后 3次到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仁爱分院求诊治疗粉刺。接诊医生给她开的中药处方中有“痤疮一号、元胡、生地”等药名 ,她不明白这“痤疮一号”究竟为何物 ,便向医生询问这药物是什么成分 ,却遭到了拒绝。
徐小姐认为 ,医院侵犯了她的消费知情权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医院在处方上开具的“痤疮一号”的药品 ,不具识别性 ,在交了挂号费和药费后 ,只得到一堆自己不知道为何物的药品 ,因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她的知情权 ;此外 ,还在客观上限制了患者的消费选择权。
2003年 1月 14日 ,徐小姐以医院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 ,将该医院告上了南宁市城北区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医院对她的诊疗行为违反了《消法》 ,同时要求医院向她公开“痤疮一号”的主要成份。
医院 :这是商业秘密
去年 4月 20日 ,城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医院方认为 ,其诊疗行为没有侵犯徐小姐的知情权。“痤疮一号”中药处方是该医院专家经过多年潜心研究 ,经过实践证明了的科学、实用的技术配方 ,对痤疮患者有很好的疗效 ,医院还没有正式向社会公开此配方 ,且采取了保密措施。“痤疮一号”中药处方属于一种技术信息 ,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的特征 ,“痤疮一号”是医院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医院有权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
医院方还认为 ,其与徐小姐之间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按《合同法》的规定 ,该医疗服务合同正是在医院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而采取保密措施 ,不存在侵权的事实。
法院 :医院有义务告知处方成份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消法》的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徐小姐自愿选择到被告医院就诊 ,医院方没有侵犯其自主选择权。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可认定为消费者与提供服务及商品的经营者的关系 ,徐小姐有权要求医院提供“痤疮一号”的主要成份 ,医院方有义务告知徐小姐。医院方辩称该药的药方成份是商业秘密 ,没有依据。医院方在庭审后已履行了提供处方成份的义务 ,双方法律关系因履行完毕而归于消失。但徐小姐仍坚持原诉讼请求 ,于法无据。据此 ,2003年 10月 20日法院判决驳回徐小姐的诉讼请求。
徐小姐不服一审判决 ,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法庭上 ,徐小姐的代理律师说 ,医院方在一审庭审后才提交“痤疮一号”的有关说明 ,只是一种补救行为 ,但改变不了其已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的这一事实。就好比司机在闯红灯后去交警队交罚款认罚 ,能改变他违章的事实吗 ?道理显而易见。
医院方则辩称 ,本案的医患关系 ,不受《消法》调整 ,因为医院是公益单位 ,不是经营性单位。所以 ,他们认为原告的诉讼是没有依据的。庭审后 ,法院宣布择日再作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