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感冒医院打针埋祸根今年2岁的汪洋,是河南西峡县红岭镇村民汪东海、李爱梅夫妇的独生子。汪洋长得虎头虎脑,浓浓的眉毛下一双黝黑的大眼睛特别惹人喜爱。汪东海夫妇更是把儿子视作掌上明珠,细心地照顾呵护。2003年7月的一天下午,汪东海发现儿子突然变得烦躁不安,那张小脸变得通红,汪东海伸手一摸,儿子额头烫得厉害。夫妇俩二话不……
幼儿感冒医院打针埋祸根
今年 2岁的汪洋 ,是河南西峡县红岭镇村民汪东海、李爱梅夫妇的独生子。汪洋长得虎头虎脑 ,浓浓的眉毛下一双黝黑的大眼睛特别惹人喜爱。汪东海夫妇更是把儿子视作掌上明珠 ,细心地照顾呵护。
2003年 7月的一天下午 ,汪东海发现儿子突然变得烦躁不安 ,那张小脸变得通红 ,汪东海伸手一摸 ,儿子额头烫得厉害。夫妇俩二话不说 ,抱起孩子就直奔离家最近的红岭镇医院。汪东海夫妇找到儿科医生张歉 ,恳请张医生给孩子看病。张医生经过一番诊疗之后 ,认定孩子是感冒了 ,并说 :“没什么大问题 ,打一针 ,退退烧 ,再吃点药就好了。”听了这话 ,汪东海夫妇心中悬着的石头总算落了下来。当时当班护士是从事多年护理工作的江平。江平熟练地配好药 ,一边安慰汪洋 ,一边将注射器里的药剂缓缓注入汪洋的左边臀部。干了多年护理工作 ,不知给多少病人打过针而从未出差错的江平 ,万万没有想到这一针打下去 ,竟将聪明可爱的小汪洋的左腿打成了瘫痪。
伤及神经幼儿左腿变瘫痪
打过针后的汪洋在注射室休息了一会儿 ,但仍哭闹不止。汪东海夫妇认为是小孩撒娇 ,没做过多理会就抱着孩子回家了。
第二天一大早 ,汪洋醒来后 ,李爱梅看到儿子气色比昨天好了很多 ,心里稍感安慰。但在给儿子穿衣服时 ,却发现汪洋左腿好像不能动了。“疼 !妈妈我腿好疼呀 !”小汪洋哭着说。李爱梅给汪洋穿好裤子后 ,看见儿子的左腿在地上怎么也站不稳 ,走起路来一拐一拐的。李爱梅赶忙喊来丈夫 ,汪东海一看儿子拐得严重 ,当下就怀疑是昨天在医院打针造成的 ,于是和妻子一起抱着儿子直奔镇医院。
“张医生 ,俺孩子左腿昨天还好好的 ,在你们这里打了一针后 ,今天怎么就不会走路了呢 ?”心急如焚的李爱梅见到张医生就把心里话说了出来。张医生赶忙丢下手头的病人 ,对汪洋的左腿检查了一番 ,嘴里喃喃着 :“用药应该没问题呀 ,会不会是其它原因造成的 ?”“能有什么原因 ?一定是让你们打针打的……”汪东海气愤地说。正在二楼办公的院长李涛闻讯后来到门诊室 ,拨开人群走上前来问明缘由 ,然后对小汪洋的左腿进行检查 ,当看到汪洋打针的部位有些红肿时 ,李院长不无自信地说 :“没什么大问题 ,可能是孩子小 ,打针有点过敏 ,你们回去用热毛巾加盐水给孩子热敷热敷 ,不会有事的。”
汪东海夫妇听院长这么一说 ,心里不再有什么顾虑 ,便抱着孩子回家了。回到家里 ,李爱梅就按医生的嘱咐用热毛巾给汪洋热敷。两天后 ,李爱梅隔着被子摸着汪洋的左腿 ,汪洋望着妈妈似乎没有反应。李爱梅把手伸进被窝里在汪洋的左腿上掐了一把 ,汪洋还是没反应。李爱梅感到儿子的左腿好像失去了知觉 ,便哭喊着找来丈夫。汪东海看后感觉事情不妙 ,抱起儿子又朝镇医院跑去。
李涛院长再一次接待了他们 ,经过认真检查 ,李院长感到汪洋的左腿可能出了大毛病 ,便劝汪东海夫妇带孩子到市医院诊治。于是 ,汪东海夫妇带着汪洋来到南阳市中心医院 ,经过市医院的检查 ,诊断结论为汪洋左腿左胫神经及腓神经病损伤 ,因而造成左腿瘫痪 ,换句话说 ,小汪洋左腿失去知觉是因打针损伤了坐骨神经造成的。
走上法庭要求医疗事故赔偿
小汪洋在南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期间 ,家境并不宽裕的汪东海夫妇多次回西峡找镇医院协商赔偿事宜 ,而院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 ,纯属个体差异 ,不应由医院承担责任 ,便不答应给予任何赔偿。 2003年 10月 ,汪东海在与镇医院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 ,一纸诉状将镇医院告上法庭 ,要求被告赔偿因医疗事故导致汪洋左腿瘫痪造成的各项损失费 3万元。
2003年 11月 17日 ,被告红岭镇医院对汪洋左腿瘫痪是否属医疗事故向南阳市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南阳市医学会组成专家鉴定组 ,依据病历及有关材料 ,对这起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后认为 :这起医患纠纷院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4年 4月 19日 ,西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 ,原告认为由于患者不懂医学知识 ,对医生的诊断不可能提出相反意见 ,对汪洋造成的侵害完全是由于医方的工作过失造成的 ,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红岭镇医院则辩称 ,经南阳市医学会鉴定属四级医疗事故 ,同意南阳市医学会划分被告承担主要责任 ,即只承担 60%责任 ,超出的部分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左下肢胫神经及腓神经病损与被告红岭镇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且该病例经南阳市医学鉴定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原告诉请被告全额赔偿其合理费用显属不妥 ,但充分考虑原告事故发生前腿部健康 ,事故发生时尚属幼儿 ,为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 ,判定被告方承担9 0%责任。据此 ,法院判决被告红岭镇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汪洋各种损失 24741. 9 4元 ,并承担本案鉴定费 2000元 ,诉讼费 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