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虹口区一间窄小简陋的住房里,66岁的朱九河已经卧床17年了。他瘦骨嶙峋,形容憔悴,全身瘫痪不能动弹,眼睛也几近失明,只有从几张身着戎装的老照片上,才能看到这位残疾军人当年的神采。前去探望他的人目睹此情此景,无不为之动容。终身残疾诉讼维权1964年,朱九河毕业于南京大学气象系,后因品学兼优被选送到南京的空军气象学院……
在上海虹口区一间窄小简陋的住房里 , 66岁的朱九河已经卧床 17年了。他瘦骨嶙峋 ,形容憔悴 ,全身瘫痪不能动弹 ,眼睛也几近失明 ,只有从几张身着戎装的老照片上 ,才能看到这位残疾军人当年的神采。前去探望他的人目睹此情此景 ,无不为之动容。
终身残疾诉讼维权
19 64年 ,朱九河毕业于南京大学气象系 ,后因品学兼优被选送到南京的空军气象学院任专业技术教员。他工作认真负责 ,数次立功受奖 ,在部队入了党。但由于长期带病超负荷工作 , 19 86年 5月 31日 ,朱九河终于因“脑梗塞”住进了上海某代号医院 ,自此开始了与病魔的长期抗争。这些年境遇的坎坷 ,他几度打算轻生。但使朱九河更痛苦的 ,却是他为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而提起的诉讼和申诉 ,自 19 9 8年起历经上海三级法院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数个回合 ,均告败诉被驳回。
19 9 8年 8月 ,朱九河以某代号医院对其疾病的错误诊断和医务人员不负责任 ,导致耽误及时有效治疗 ,并致其终身残疾的双重过错为由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该医院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238万元。
此案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朱九河先后两次入住被告医院 ,期间不仅未对被告的治疗提出异议 ,而且还对治疗工作表示满意。朱在多年之后经历数家医院诊疗 ,以其他医院的医嘱来推定被告在对其过去的治疗过程中存有不作为的过错 ,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 ,由此推定该不作为与其现病症存有因果关系 ,缺乏依据。况且根据法律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算。朱最后一次在被告医院结束诊疗的日期是 19 9 5年 6月 24日 ,他应在法律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内提出主张 ,现称其直至 19 9 7年 9月才知道被告对其的治疗存有不作为的过错 ,但未能就此提供确凿证据 ,法院难以采信。据此 ,一、二审法院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 ,朱九河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 ,被告不履行做“脑血管造影”查明“脑梗塞”病因等法定义务 ,致使其“脑梗塞”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并造成出院后发作癫痫病、脑血管萎缩等严重损害后果 ,应承担法律责任。上级法院复查后认为 ,此案争议焦点在 19 86年治疗“脑梗塞”时 ,“脑血管造影”检查是否必要 ;如必要 ,则未做该检查与一年后诊断的“右颈动脉闭塞”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朱未能提供必要的证据来佐证支持这两节申诉要点。有关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也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故朱的申诉理由尚不能成立。另外 ,朱也未在法律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故其也丧失了胜诉权。据此 ,原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拟无不当”。 2002年 11月 14日 ,上级法院驳回了朱九河的申诉。
律师研讨指摘谬误
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唐建立和该所陈云芳律师接受朱九河委托 ,无偿为他代理申诉。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研究会副主任委员兼医药卫生法律研究负责人 ,唐建立律师还邀集了上海多名具有医学专业背景的律师 ,认真研讨了朱九河一案。他们认为 ,对朱九河的病情演变及其导致的严重后果 ,被告医院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
在一份致上海市权威部门的信函中 ,唐、陈两位律师陈述了对朱九河病情进行“脑血管造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9 86年 5月 ,朱九河因病住进被告医院 ,诊断结论是“脑血栓形成 ,脑血栓待排除”。因为不太有把握 ,被告医院联系华山医院进行头颅CT会诊。 6月 6日华山医院CT报告结论为“右颞顶部脑梗塞 ,建议右侧脑血管造影检查 ,排除血管畸形导致继发性的脑梗塞” ,意思是需要查明引起“脑梗塞”的原因是什么。 7月14日被告医院自己的病史也记载 :“患者 (脑梗塞 )的病因仍不明 ,要尽快做脑血管造影”。但被告医院一直将朱的病情当成“脑梗塞”治疗。到同年 7月朱出院 ,该医院都没作“脑血管造影” ,从而遗漏了对朱的继发性“脑梗塞”病因的诊断。
关于只有“脑血管造影”才能检查出朱九河“脑梗塞”的病因 ,两位律师指出 ,这在全国所有的脑血管外科学和脑血管病的外科治疗等书籍中都有一致的结论。最负盛名的国家级专家刘承基教授主编的《脑血管外科学》一书中指出 ,“脑血管造影对明确病因具有其它检查方法无可代替的价值” ;“如患者病史中还有癫痫发作应更怀疑本病”。而朱九河 19 86年住院期间病历已显示其有癫痫的精神症状 ,如烦躁、言语混乱、手足不停等等。刘承基教授不仅揭示了脑梗塞与颈内动脉闭塞之间的关系 ,而且指出了只有“脑血管造影”才能明确脑血管病变的原因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除此之外 ,医疗诊疗规范中也有详细的记载。例如 ,上海市卫生局、中华医学会上海分会编著的《内科诊疗常规》中 ,不仅解释了对脑血管病变必须进行常规的脑血管造影检查 ,同时也说明了通过检查明确了病因以后 ,可以尽早采用手术的方法予以根治性治疗。
两律师接着指出 ,被告医院未作“脑血管造影” ,造成漏诊朱九河“右颈内动脉闭塞”。由于漏诊 ,造成朱九河继发性的脑梗塞所对应的这一内在根源性的疾病未被治疗 ,因而被延误和导致脑梗塞反复发作。等到一年后华山医院欲作脑血管根治治疗时 ,脑血管已萎缩 ,治疗为时已晚。这是被告医院因疏于履行辅助检查、鉴别诊断义务和违反诊疗常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一个过错。不仅如此 ,他们还有同样十分严重的第二个过错 ,且与目前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根据被告医院的病史记载 :“住院期间朱九河时有精神症状 ,烦躁、手足不停…… ,华山医院神经内科专家会诊意见为‘癫痫可能 ,建议抗癫痫治疗’”。同样 ,根据《内科诊疗常规》 ,对脑血管疾病产生癫痫症状后 ,必须进行抗癫痫治疗。但被告医院不仅在朱住院期间未给予抗癫痫治疗 ,出院时也未告知需要长期服用抗癫痫药物 ,造成其出院后因为癫痫反复发作右股骨抽断 ,加上脑梗塞引起的左侧瘫痪 ,导致了全面瘫痪的后果。这第二个过错表明 ,被告医院不仅在抗癫痫治疗上疏于履行注意义务 ,违反医疗常规 ,而且在患者出院时又未履行告知义务 (包括医嘱服用抗癫痫药物 ,医嘱出院后应当检查脑血管造影以明确病因 )。
根据上述这些分析 ,这两位都是医生出身的律师认为 ,朱九河作为患者 ,由于未被及时检查“脑血管造影” ,未被抗癫痫药物治疗 ,在出院时又未被告知相关情况 ,致使原有疾病被延误治疗并加重 ,再去治疗为时已晚 ,除了自身疾病原因之外 ,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无疑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
为民呼吁纠正错案
对法院的判决 ,唐建立和陈云芳律师认为 ,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看 ,它们都存在严重错误 ,属于明显的错判。
他们说 ,一审判决朱九河败诉的全部理由 ,一是朱对被告医疗工作表示满意 ,向他们送过锦旗 ,所以被告没有过错 ;二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被鉴定部门退卷。退卷理由是此案进入诉讼前未经行政程序处理 ,送检材料中缺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等 ,不符合司法鉴定受理条件 ;三是认为原告直接起诉不符合处理医疗纠纷程序。
两位律师指出 ,朱九河是解放军气象学院的教官 ,不是医生。在不知道自己的疾病被漏诊即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被告医院侵害的情况下 ,他当然不会也不可能在疾病漏诊后的一年之内提出诉讼。 19 9 7年 ,他在另一家代号医院得到医学专家指点后才恍然大悟 ,遂依法提出诉讼。而法院的判决现在看来并非基于事实和法律。原告当年之所以会送锦旗给被告 ,正说明他不懂医 ,不知道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利已经被侵害。而最高法院早在 19 89年就有司法解释“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应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同时 ,也没有任何规范性文件可以佐证司法鉴定必须以医疗事故鉴定行政程序作为前置条件 ,此案司法鉴定部门拒绝鉴定 ,是没有依据的。一审判决没有搞清楚有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 ,轻易剥夺了原告请求司法鉴定的权利 ,连案件实体审理程序都没有进入 ,就以原告直接起诉不符合程序为由 ,判决原告败诉 ,这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的错误。
两位律师也分析了二审维持原判的全部理由。他们说 ,这些理由都不是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之上。其一是说朱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试问 ,法律规定时效必须是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朱九河先前根本不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 ,如何提出异议 ,这怎么能算过了诉讼时效 ?其二是说朱在其他医院所作的脑血管造影、治疗癫痫的病史、华山医院对其手术的病史与本案无关 ,又说朱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试问 ,由朱九河提供的能证明其疾病发展变化 ,并与前期被告医院没有履行救治义务相关的那些病史 ,居然被认为与本案无关 ,不能成为证据 ,这还有什么道理可讲 ?
最令人困惑的 ,朱九河的申诉也被二审法院及其上级法院连续驳回。上级法院驳回其申诉之前 ,甚至连听证会都没有举行 ,审判监督程序形同虚设。
两位律师表示 ,作为专业代理医疗纠纷案、专门研究医药卫生法律的律师 ,此案的审判让他们心情难以平静。这样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错案 ,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他们呼吁 ,有关法院、有关立法机关应本着对一位为军队建设作出过贡献的残疾军人的尊重和同情 ,本着“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精神 ,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 ,重新复查本案 ,认真稳妥地处理好这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