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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构成犯罪
时间:2006-8-18 10:49   来自: 中健网·性病   原作者: 佚名

何某在一次出差时,与某旅店的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他回到单位后不到3个星期,便觉得下身奇痒、疼痛,经医生确诊为患了淋玻但是,何某却没有反思自己不检点的行为,而是认为卖淫女害了他,于是决定报复卖淫女,让她们也吃些苦头。此后,何某经常去发廊、按摩院等地方寻找卖淫女,并与她们发生性行为。至案发时止,何某与9名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经……

  何某在一次出差时 ,与某旅店的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他回到单位后不到 3个星期 ,便觉得下身奇痒、疼痛 ,经医生确诊为患了淋病。但是 ,何某却没有反思自己不检点的行为 ,而是认为卖淫女害了他 ,于是决定报复卖淫女 ,让她们也吃些苦头。

  此后 ,何某经常去发廊、按摩院等地方寻找卖淫女 ,并与她们发生性行为。至案发时止,何某与 9名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 ,经证实有 4人因此被传染上淋病。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处何某有期徒刑 3年 ,并处罚金 4000元。公安机关对卖淫女分别处以警告、罚款。何某认为卖淫女都是贪图钱财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 ,自己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为什么对卖淫女仅是警告、罚款 ,而自己不但被罚了款 ,还被判了刑。他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何某的上诉 ,维持原判。

  我国《刑法》第 360条规定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嫖宿不满 14周岁的幼女的 ,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本案中 ,被告人何某明知自己患有淋病 ,为了报复而去嫖娼 ,构成了传播性病罪 ,司法机关对他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而卖淫行为 ,因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30条规定 ,“处 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下罚款”。所以 ,对卖淫女的处罚也是恰当的。

  凌传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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