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性病指:淋并梅毒、艾滋并软性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和卫生部……
第一条 :为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市场秩序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性病指 :淋病、梅毒、艾滋病、软性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和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性传播疾病。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性病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星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性病诊疗活动仅限于具有皮肤科(性传播疾病专业 )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包括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内开展。其它机构一律不得开展性病诊疗活动。
第六条 :性传播疾病专业为皮肤科专业下的二级诊疗科目。申请开展性传播疾病诊疗科目 ,必须按照本办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设置皮肤科从事性病诊疗活动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
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从事性病诊疗专业临床工作 5年以上。 3、具有河北省性病、艾滋病预防中心颁发的性病诊疗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证书》。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 ,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性病诊疗活动 ,同时应具有《专业技术培训证书》。
从事性病护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护士资格 ,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2、具有 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其它相关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第八条 :诊疗设备的配备应满足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需要。
(一 )基本设备 :候诊椅、诊断桌、诊断检查床、辅助灯、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表、氧气瓶、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一次性卫生用品 (注射器、输液器、护阴器、床垫、棉试子、手套、会阴垫等 )。
(二 )治疗设备 :氧气瓶 ,CO_2激光治疗仪 ,冷冻、电灼、红光治疗仪 ,波姆光治疗仪 ,光谱等必要的急救药、械。
(三 )相关辅助科室设备 :普通显微镜、荧光显微镜、暗视野显微镜、普通离心机、普通电冰箱、CO_2培养箱 (或电热恒温培养箱 )电热恒温干燥箱、电热恒温水浴箱、工作台、高压蒸气消毒锅。
(四 )有与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其它设备。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皮肤科、泌尿外科专业等科室以各种名义租赁、承包或变相承包租赁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皮肤性病科室作为医疗机构的内部科室 ,必须遵守医院财务制度 ,不得单独挂号、收费 ,单设药房。
第十一条 :性病诊疗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二条 :性病诊疗机构如发现艾滋病、淋病和梅毒及疑似病人时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性病诊疗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家属的姓名、地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河北省卫生厅
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