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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时拿命换钱,岁数大后拿钱换命。真要累没了命,还不能算工伤。”在昨天召开的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建议,将“过劳死”纳入法定职业病范围,并对其法律救济途径进行了探讨。
“前后两晚连续死了两个年轻仔”
2006年春节前夕,一个工人在增城市新塘镇的一家制衣厂意外死亡,死前他已连续加了一个月的班。东莞市卫生监督所的李镜棠不久前也接触到了劳动者的猝死事件,“都在凌晨五时多,前后两晚,连续死了两个年轻仔。”李镜棠表示,其他工人在接受检查时大都血液酶异常。广东省妇联资深法援律师黄淑美表示,很多患职业病的女工都有过一段时间内连续工作14-16个小时的经历。
东莞市法院的尤中琴指出,过劳死的威胁还不仅仅在流水线上,2006年华为员工的“过劳死”即是一例,此外,《中国人才发展报告3》指出,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七成知识分子面临过劳死威胁。
建议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范畴
尤中琴指出,“过劳死”的预防比“过劳死”获得的物质赔偿更有意义,为了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她建议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范畴。她认为,国际上对于职业病界定范围比中国更为宽泛,中国职业病法定范围的扩大势在必行,她介绍到,多年前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已经将过劳死命名为慢性疲劳综合征,并拟定了相应的诊断标准;日本也从1994年开始对过劳死给予了法律干预。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则认为,《劳动法》有规定休假制度,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其实是有效实施的问题。他说,如果单纯为“过劳死”立法并不可取,但将其纳入职业病范围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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