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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瞒糖尿病史就医输葡萄糖致死 医院判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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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若愚 发表于 2012-11-14 11: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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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瞒糖尿病史就医输葡萄糖致死 医院判30%责任: L7 J; q5 i6 f

( `) J. t) `2 o) o" f$ U. m  有意无意对医生隐瞒病史,实为就诊之大忌。而虚假的病史更可将医生的思路引向歧途,容易做出错误的诊断,后果不堪设想。近日,兰州市中院审结了一起由患者隐瞒病史,导致医院错误治疗致死的医疗纠纷案件。 4 R( T8 B1 d* q9 d& R: L8 T
  2006年6月13日,家住兰州的孟某因左腿行走无力到兰州市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于是在6月14日收入该院神经内科进行治疗。因为在医生询问时,孟某否认了自己的糖尿病史,医生便按照常规方法,在治疗过程中使用了5%葡萄糖液体。输入葡萄糖液体后,孟某再次体查血糖后值数偏高,但因孟某否认病史在前,相关医护人员及医生就没有再次查看报告单,继续按原治疗方案治疗。直到6月17日下午孟某病情再次加重,医护人员查看病例后会同主治医生等进行会诊,调整了治疗方案,但是孟某的病却没有因此好转,不多久就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医患双方遂酿成纠纷,并诉至法院。
. R- B% [1 u7 A2 {  x  兰州中院在审理后认为,尽管患者在就医时否认了自己的糖尿病史,但医院负有最高注意义务,违背了医疗水准和未尽到最高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就是医疗过失行为。在本案中,患者孟某因病在医院住院治疗,作为省内知名医疗机构,在前期治疗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医疗规范的规定,在常规检查中查出患者明显具有糖尿病症状的情况下未引起足够重视,在治疗中继续给予5%葡萄糖液体明显不当,对患者肺部感染治疗有不利影响。依据鉴定结果,医院的过错虽不能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但对患者病情发展具有轻微责任。据此判决医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H5 d3 |* V* c" F* y- ]6 u+ \/ m2 c: s  说法 5 N" g; C5 @0 Y5 I; d/ C" o  v* N. Z- q
  随着广大患者对医疗服务要求的不断提高,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近几年来医疗纠纷诉讼渐成热点。患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取得有利的诉讼结果呢?结合本案,本报特邀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蒲夏煜律师为读者解读其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
9 v& A; h4 R3 y0 p% A6 a  问题一:上述案例中,医院为何要承担30%的事故责任?
2 w; X' P5 X  W( `  蒲夏煜律师:不管患者在医院就诊时自己怎么说,接诊医院都应该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要求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在治疗过程中,医院一旦发现患者有输液反应还是药物反应,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本案中,医院没有做到及时发现和处理,最终酿成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在审理后才会判处医院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0 _6 q2 @: z. F6 d6 }$ A' z  问题二:如果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应该如何维权?
( v% D1 w- D5 Y2 D9 g  蒲夏煜律师: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给自己的人身造成了损害,那么,患者一方只需要提供在医院就诊的证明及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明即可,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跟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证明不了,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2 |; o' [1 J( ?  [# t) Q
来源: 西部商报
ilyapple123 发表于 2013-7-25 03: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帮顶 嘿嘿( Y% l5 ]! r6 @2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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