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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占用应急车道,阻碍救护车通行不仅涉嫌违法,而且还是对生命的严重漠视,相关部门对这种行为必须严惩。只是一直以来,由于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对应让行而不让行者的责任追究,法律的执行效果并不明显。
近日,北京市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如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将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立法确认急救车的路权具有道德和法理的双重正当性,保障急救车的路权,就是保障一些危重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在现实生活中,一旦遭遇交通堵塞,急救车如果缺乏“优先路权”,便很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让急救车的路权落地,将法律执行到位、落实到位是关键。唯有此,才有助于塑造人们的避让意识和行为习惯。
不过,笔者还是忧虑。虽然有法可依、执法也必严,但是从根本上说,对急救车的避让义务,很难通过事后的处罚得到普遍履行。执法者很难准确查处到每一次违法行为,何况这种拒不避让经常会面临取证的难题;同时,很多司机即便有避让的意识,但很可能并不知道如何采取避让措施。尤其是现今“马路杀手”越来越多,在他们手忙脚乱开车之际,能应付得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就烧高香了,稍微有点其它状况,他们必然方寸大乱。就算有法在前,但因为不懂、不知,就更不会用。这就意味着要让急救车路权落地,既要尽可能地严格执法,更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人们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比如,可以借鉴域外的一些经验,将避让急救车的知识和要求,纳入驾驶培训课程和考驾照的范围,让这些知识先入为主,扎根于司机心中,再忙、再乱,也知道怎样去用;或是通过公益广告等宣传手段,在社会上确立急救车优先的规则意识。
如此,立法之后生命通道才能更宽更广地打通,生命切实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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