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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启动第21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工作

2014-10-24 13:01| 发布者: 丁宁| 查看: 93| 评论: 0|原作者: 杜燕|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 10月份起,北京市将启动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工作,严把定点医疗机构“入口关”。据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三大类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符合八项基本条件可自愿提出申请。
    中新网北京10月23日电 (记者 杜燕)10月份起,北京市将启动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工作,严把定点医疗机构“入口关”。据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三大类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符合八项基本条件可自愿提出申请。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今天发布《关于开展第21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缓解大医院“看病难”,按照“统筹规划、一视同仁、择优认定、公平公正”的原则,全市将于本月起启动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工作。

    一视同仁三大类医疗机构纳入认定范围

    本次医保定点认定工作,面向三大类医疗机构,分别是新建社区卫生机构、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划并经市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上医院。

    本次认定工作,在医保定点条件和审批上,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政府办医疗机构一视同仁,不管是政府办还是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自愿的基础上,只要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均可自愿申请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符合八项标准可进医保定点

    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择优认定的原则,对此次认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了细化,具体提出八项基本条件:

    一是须符合北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不包含美容、整形不孕不育等主要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执行北京市社区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原则上1000米左右范围内无同级同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执业时间较长的。

    二是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应的等级证明;年检合格;执业时限方面,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外,截止到本通知发文之日起,三级医疗机构须满6个月以上,二级医疗机构须满1年以上,一级等医疗机构须满2年以上。

    三是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管理等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是须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自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之日前2年内没有卫生、中医、食药、物价、医保等有关部门给予的处罚、处理等违规记录(包括曾经使用名称的违规记录);医疗机构及其职工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按规定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是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兼)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六是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的数量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其中具有1年以上稳定工作(劳务)关系者,比例不能低于50%。

    七是须建立医生工作站,配备满足医疗保险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要求的设施设备及信息系统等。

    八是医疗服务场地须符合以下条件: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外,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达到5年以上。

    对社区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政策倾斜

    为了进一步体现促进社区卫生机构发展、支持构建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的服务模式,此次增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对社区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继续实行政策倾斜。社区卫生机构和有关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受执业时间长短限制,也不受距离现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远近限制,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同时,为管好用好百姓的“救命钱”,充分体现医疗保险择优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的原则,北京医保管理部门对新增加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模式。

    对此次新增的定点医疗机构,将设定1年的考察期,根据医保管理的要求和指标进行考核。期满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正式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进行协议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将向社会公布

    由于符合此次认定范围的医疗机构数量较多,在具体组织实施时,将按照轻重缓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首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认定;第二阶段,对其余医疗机构组织认定。

    根据自愿原则,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自2014年10月27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请;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其余医疗机构,自2014年12月15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进行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有关资料。区县初审、现场检查合格后,将拟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区县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统一汇总到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复核。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复核、检查后,征求卫生、中医、食药、价格等管理部门意见,确定新增预选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预选名单内的医疗机构,要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并进行人员培训和信息系统改造。

    为保证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本次认定政策标准统一、程序严谨、公开透明,对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的廉政纪律要求,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同时,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均设立业务咨询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监督举报邮箱,欢迎社会各界进行全程监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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